粤国税函[2009]2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1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请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9]220号      2009-05-13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请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5号      2009-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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