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选择之不同持股主体纳税分析

来源:无讼研究院 作者:孙宪 人气: 时间:2024-06-29
摘要:公司股东常见的持股形式主要有三种,即自然人直接持股、法人公司持股和合伙企业持股。公司选择何种股权架构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而股东向目标公司投资的最终目的为获取收益,因此,公司选择何种股权架构,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便是不同持股主体在取得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时的纳税情况。

  (二)法人持股架构适合产业投资人及计划长期持股的企业家

  产业投资人及计划长期持股的企业家其投资目的主要是为实现产业协同和整合,以促进自身业务实力的发展,投资过程中会参与被投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谋求控制权,拟长期持有股权,取得分红。采用法人持股架构有以下优势:

  首先,法人持股架构有着分红税负低、转让股权税负高的特点。采用法人持股架构,因法人公司取得分红免收企业所得税,而自然人及合伙企业分红需缴纳20%所得税,如果取得分红后拟进行再投资的情况下,法人公司持股架构可以起到资金汇集再分配的作用,而无需先缴纳所得税后再投资。

  其次,法人持股架构还可以起到税收缓冲的作用,股东取得分红时,相比于自然人持股及合伙企业持股,分红最终到达自然人股东均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自然人持股和合伙企业持股架构,分红时目标企业均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法人持股架构分红至持股公司阶段免税,因此存在纳税时点的差异。

  再次,法人持股架构可以达到自然人股东以少量资金撬动更大控制权的目的,自然人股东通过控制第一层公司,第一层公司再控制第二层公司,通过多个层次的控制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适合规划长期持股并控股的企业家。

  (三)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适合短期持有套现及初创企业

  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在进行股权转让时纳税优势较明显,自然人直接取得股权转让收益,缴纳20%个人所得税,相对其他架构税负低,因此适合以短期持有套现为目的的股东。同时,直接持股还可以实现自然人对目标公司的直接控制,直接享有经营决策、选择董监高等股东权利,适合公司经营模式尚未确定的初创企业。

  04 法律依据

  (一)自然人持股

  1、分红

  (1)《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转股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增注册资本

  (1)《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二、关于转增股本(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法人公司持股

  1、分红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2)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转股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

  (2)《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控股公司需要缴纳转让所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3、转增注册资本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三)合伙企业持股

  1、分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股

  (1)《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孙宪 律师、注册会计师,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具有基金、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房地产、建筑施工、银行与金融、公司事务等非诉及商事诉讼仲裁业务。

  声明:本文为作者原创投稿,首发于个人公众号“LAW WE”,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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