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扣税企业缴费应按年汇总计算补扣
《通知》规定,文件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如某企业员工2008年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金额为4000元,每个月平均工资额为9000元,2008年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则补扣税款适用税率为月应税工资、薪金7000元(9000-2000)的适用税率20%,而不是4000元的适用税率15%。
北京地税关于年金个税的回复
以上这篇文章发表在中国税务报上,来自北京的注册税务师杜雅兰老师对此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
我认为此举例中“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7000元(9000-2000)不对,不应该将“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理解为“月应税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税是一定的,即为企业缴纳的年金部分(此例中4000元),税率应取月平均工资额(9000元)对应的税率。
按照此举例,如果改变一下数据,如:如某企业员工2008年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金额为4000元,每个月平均工资额为2000或1500元,2008年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则补扣税款适用税率为月应税工资、薪金0元(2000-2000)的适用税率0%,会造成有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而无税率的结果。
杜老师将自己的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我,我对杜老师的这个观点还是比较赞同的,于是我将杜老师的来信转给了文章原作者刘晓伟老师,刘老师很快就给出了答复: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310b540100h44l.html
晓伟老师在答复中说道:
杜雅兰老师你好:
谢谢你对拙文的器重,我也是刚见到发表稿。有以下意见;
(一)你举的这样的例子一般不会出现,因为年金不能超过上年工资的1/12,即4000元的年金金额工资总额最低要48000元,即月资4000元。(二)如果月资2000元,一年年金金额可能在2000×12×1/12=2000元左右。这是一条过渡性政策,就是为了过去未缴的部分简易征收过来,是明确政策的。个人所得税为累进税率,在特殊金额上本身就存在很多不公平的地方,如你所说,月资2000,年金其实也是2000左右,这2000的年金也其实就是免税了。如果月资2001,那怕每月只缴0.05元的个税,年金2000就要补2000×5%=100的税,每年多发12元,年金要补税100元,因为进入了适用税率区。觉得好象有不妥的地方,但是政策制定是面向大多数高收入人群的,所以边界地带的小利益就可能忽略了。你想一般情况下,月资2000都达不到,还缴什么年金?
当然,在总局没专门明确的情况下,可能有个人理解在内,请进一步指导!
我代表我自己和杜雅兰老师对刘老师的诚恳回答表示感谢!也希望刘老师经常给我们税务中介同行指导工作!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