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由中方与日方组成,现我方与日方订立协议,由日方派10名人员到我方担任各部门负责人,并与我方订立了劳动合同(没有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每人每年的费用90万左右,其中50万由我方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各负责人,其余40万由我方付给对方的日方公司,再由日方公司为各负责人支付在日本地的保险费及家属补助费等,请问: 2、对上述50万和40万在支付过程中是否要预提所得税?如果要提,以何种收入方式提? 3、支付的年50万工资相对国内工资来税偏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时是否合理?合理性如何确定? 4、此10名人员算日本公司的人还是算我公司的人呢?谢谢请帮我解答一下。 关联政策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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