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票领用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 【设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办理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 2.税控专用设备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验旧手续。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或到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7.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9.纳税人在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有误,应持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五、代开发票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 【设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办理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文书表单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 【设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办理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文书表单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六、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办理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文书表单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6.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处罚,有证据证明丢失发票属于对方或第三方责任的,不予处罚。 7.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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