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破产重整 (一)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使得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变更信息。 【设立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修订,第42号、第5号、第23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638号、第666号修正)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办理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4.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文书表单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二)纳税信用修复 【业务概述】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设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办理资料】 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2.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2.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同时应对填写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文书表单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八、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破产企业账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管理人未接管破产企业账簿资料、不掌握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未发现破产企业有应税行为时,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破产企业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纳税申报。 【设立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办理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税务注销(即办)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或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设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办理资料】 1.《清税申报表》(报送条件: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 2.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报送条件:已发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提供;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4.税务登记证件(包含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他税务证件)(报送条件:“一照一码”纳税人或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5.营业执照(报送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6.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的) 7.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文书表单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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