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大连国税局 作者:大连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1-02-23
摘要:  第一部分 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流程问题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 一般纳税人 )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

  第一部分 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流程问题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刚成立的企业,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以下步骤办理:
  (1)向综合业务窗口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2)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薄;
  (3)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薄
  1、想办理发票领购簿,首次领购普通发票需要准备什么?
  答: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首次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以下简称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填报《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1份),在表中加盖公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及复印件;
  (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直接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上)。

  三、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再次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实行的是验旧供新的管理制度,即领购新发票前需交验已使用的发票。根据流程规定,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前,需将前次领购的发票进行交验,应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帐联);
  (3)购票员身份证明(购票员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供购票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证明;对无单位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由法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办理);
  (4)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5)负数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及其对应的正数发票(发票联)或对方有效证明;
  (6)税控IC卡;
  (7)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可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上)。
  
  四、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变更
  1、我企业现在业务量变大了,但被批准的领购量不够用的,可以提高吗?
  答: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其使用的发票数量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调查、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2、企业需要变更发票种类或调整用量,如何办理手续?
  答: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或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需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指行业种类、金额版别)或调整用票量的,应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向发票窗口提出申请: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可加盖在《发票领购单》或《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上);
  (4)购票员身份证明(购票员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供购票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证明;对无单位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由法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办理)。

  五、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缴销
  1、什么情况需要缴销发票?
  答: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2、办理缴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3)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
  (4) 发票存根联(因发票存根联法定保存期满或保存期未满但继续保存确有困难需向税务机关申请销毁发票存根联的,发票存根联数量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携带发票存根联,由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查验监销)。

  第二部分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红字及丢失的处理问题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红字处理
  1、一般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如果销货方在开票当月能收齐发票的全部联次,可按作废处理。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行为,销售方想开具红字发票,如何处理?
  答:分三种情况:
  (1)跨月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已经入账,但购货方没有入账,只要购货方将发票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此开具相同内容红字发票即可;
  (2)跨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售双方均已入账,购货方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
  (3)当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双方都没有入账,销售方全联次“作废”即可。
  3、我公司2008年7月份机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对方需退货,发票能否作废?
  答: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4、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业务,2007年与天津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同时提供安装业务,2007年根据合同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工程时间较长,至今未完工,在此期间,设计上有所变更,我公司在2007年提供的部分配套部品(室内机)与原设计不符,对方要求我公司退货,我公司索要2007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拒绝提供,请问我公司如何处理此业务?能否与对方签订退货协议,并用发票复印件来开具红字发票。此问题我已咨询所属税务局相关部门,称税法未有相关规定,不知如何处理。
  答:由于原依据的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文件已经作废,所以此项政策也不能继续执行。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即可开具红字发票。所以你单位应与对方签订相关的退货证明,据此开具红字发票。不能依据发票复印件开具红字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丢失处理
  1、收票方将普通发票丢失,可以持销售方存根联复印件入账吗?
  答:根据辽国税[1999]2号文件规定,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影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或财务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报销入账。
  2、我单位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于当日向税务机关报告,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一式二份,发票窗口、新闻单位各一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陈述事实经过的书面报告;
  (2)有关丢失、被盗情况证据、证明。
  发票窗口对纳税人填报的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及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不同种类的发票分别进行处理:
  ①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挂失/损毁发票清单》连同“报失登报费”一并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②对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持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挂失/损毁发票清单》自行到市级以上报社等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发票窗口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纳税人办理完毕挂失声明及接受税务处罚后,持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发票领购簿》,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到发票窗口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第三部分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其他规定 
 
  1、请问增值税普通发票何时开始启用?
  答: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总局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
  2、增值税普通发票5联的,第3、4、5联要给买方吗?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3、我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万元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一定是万元版的吗?
  答:如你单位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额度由防伪税控IC卡决定,手写版普通发票可以看到。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

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各地处理汇总
上海、河北、河南、广东,四川、海南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8]7号

  2、销售方销货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购买方购货发票已入账,不能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式样附后),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若购买方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三)销售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给购买方,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销售收入的凭证。

  (四)发生销售折扣折让行为的,应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因折扣折让内容开具有误的普通发票,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不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五)《证明单》只限于本市销货方与购买方之间购销业务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使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6号     2007-07-19   

  第十三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联次或者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后,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或者有效证明粘贴在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的背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125号

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销货方发票未入账、购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即可;

(2)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开票日期除外),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随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无碳复写纸或干式复写纸红字发票的表示方法为:阿拉伯数字前加”-“号,大写数字前加”负“字,备注栏中注明”负票“字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2003]627

      第一条规定,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它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第二条规定,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第三条规定,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第四条规定,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规定,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12号

  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

  (二)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退货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取得退货货物的运输单据复印件(自运退货货物的,由运输者出具书面说明)。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

  (三)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2.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按原销售金额全额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发生销售折让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退货和销售折让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5]179号

    (一)销货方和购买方发票都未作账务处理的,不得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应向购货方收回发票联,将收回的发票联与其他联次的发票完整粘贴并注明“作废”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属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实际货款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二)销货方的发票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的发票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在收回发票联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冲减销售的原始凭证,其余联次必须完整保存。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必须粘贴有购货方交回的发票联,以备核查。如属部分退货的,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属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三)购货方发票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有效证明包括:
    1.发票联复印件;
    2.加盖有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退货或折让原因书面说明;
    3.通过金融部门进行货款结算的,应提供银行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有关资料;
    4.对委托他人运送货物的,必须提供运费发票复印件;
    5.如涉及增值税抵扣的发票,必须提供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未予抵扣或进项税额已予转出的证明。

  以上资料必须完整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并妥善保存,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销售的财务核算凭证,发票联交购货方作为退回或折让货物的财务核算凭证。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