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企业如何正确纳税

来源:haihan235 作者:haihan235 人气: 时间:2011-06-23
摘要:一、广告业的定义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是这样规定的: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

一、广告业的定义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是这样规定的: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二、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税法规解析》确定: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

三、广告发布的计税:
广告发布者必须有“媒体、载体”。就是说要通过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将广告发布出去。对利用上述“媒体、载体”发布广告。应就取得全部收入计征营业税和文化事业费。[收入×5%=营业税;收入×3%=文化事业](营业税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不计算)

四、广告代理的计税:
广告代理是广告公司本身没有“媒体、载体”。承揽广告业务后,首先要进行制作,一是自己本身有能力制作(如:文字语言编辑、图文编辑或音像编辑),制作后送“媒体、载体”发布。二是自己无有能力制作,要找专业公司(专门的音像公司、广告公司或其他制作公司)进行制作后送“媒体、载体”发布。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文与原国税发[1994]159号[条款失效]文件中规定的“广告代理业”有扩展解释)。

也就是说:允许扣除“发布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营业税法规解析》规定,制作费不能作为发布费进行扣除。还要说明的是: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即广告企业只有广告代理业务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待遇,也就是广告发布者有“媒体、载体”的不能享受这个待遇。

五、如何理解广告制作
对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发布时进行广告制作费应该并入按“服务业—广告业”征税。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与发布。即制作又发布的行为(如:广告公司将某企业广告制作在客车上发布)。

广告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的制作,不应认定为广告制作。应按规定的税种、税目纳税。如:委托某加工厂制作一灯箱用于招揽生意(作广告用),对加工厂的制作应属于工业加工,征收增值税。或者某建筑装饰公司制作的应该按“建筑安装业”征收营业税。

对于广告公司只制作不发布的,要区分情况,如:委托者要求广告公司制作广告作品,那么广告公司应开具“广告业发票”,按“广告业”征收税。因为《营业税法规解析》规定:广告业务收入包含广告的设计、制作;对于划分不清广告公司制作的“作品”是否属于广告发布“作品”时,如果受托者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设计费”。这样可不按广告业征税。

对于委托方无论取得何种发票,都不能作为发布费进行扣除。或者作为广告宣传费在税前扣除。

六、如何掌握发布费的扣除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一些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媒体、载体,将广告发布的某一“段位”或“版面”一次性承包、承租给某广告公司(称之为:“买断”或“一级代理”),这些广告公司一是利用这一“段位”或“版面”进行自己广告发布,同时也为广告代理者提供发布场所。

对买断发布权的广告公司而言,支付的“买断费”或“承包、承租费”只要取得“广告业发票”可以在买断的时间内匀匀扣除。

对广告代理者而言,只要能提供对方具有“买断权”的证明,其支付给广告公司的发布费,可以凭“广告业发票”扣除。

七、如何掌握发布费的扣除方法和时限
对广告代理者取得的“发布费”在什么时间内或那一时段进行扣除,各级各类文件没有作明确规定。如:吉林长地税流字[1999]84号<失效文件>只对“发布费分期支付”作了解释:“对广告代理业中存在的收入一次取得,发票全额开出,但发布费分期支付,分期取得发布费发票的业务应如何确定广告代理业的收入额?答:可采取按合同规定予扣广告发布费后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八、特殊规定
财税[2003]90号文件规定: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九、举例说明
例如:A广告公司7月份,本公司拥有市内公共汽车站灯箱广告牌的发布权,本月买断电视台经济频道18点至22点3个月的广告播映权,应付承包费90万元(已取得广告业发票);取得灯箱制作广告收入60万元;在本公司买断的段位上为客户和其他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取得收入40万元;代理广告收入50万元,支付省电视台广告公司发布费35万元(已取得广告业发票);取得赞助收入10万元;取得复印收入5万元(开具服务业发票)。计税如下

广告发布收入:(60 + 40 +10– 90 ÷ 3)× 5% =4万元(营业税)
广告代理收入:(50–35)× 5% = 0.75万元(营业税)
其它收入: 5 × 5% = 0、25万元(营业税)

营业税合计:4+0.75+0.25=5万元

城建税: 5×7%=0、35万元
教育附加: 5×3%=0.15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 5×2%=0.10万元
文化事业费:95×3%=2.85万元。

 云中飞——2011年广告业税务稽查重点及应对策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