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业的定义 二、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三、广告发布的计税: 四、广告代理的计税: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文与原国税发[1994]159号[条款失效]文件中规定的“广告代理业”有扩展解释)。 也就是说:允许扣除“发布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营业税法规解析》规定,制作费不能作为发布费进行扣除。还要说明的是: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即广告企业只有广告代理业务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待遇,也就是广告发布者有“媒体、载体”的不能享受这个待遇。 五、如何理解广告制作 广告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的制作,不应认定为广告制作。应按规定的税种、税目纳税。如:委托某加工厂制作一灯箱用于招揽生意(作广告用),对加工厂的制作应属于工业加工,征收增值税。或者某建筑装饰公司制作的应该按“建筑安装业”征收营业税。 对于广告公司只制作不发布的,要区分情况,如:委托者要求广告公司制作广告作品,那么广告公司应开具“广告业发票”,按“广告业”征收税。因为《营业税法规解析》规定:广告业务收入包含广告的设计、制作;对于划分不清广告公司制作的“作品”是否属于广告发布“作品”时,如果受托者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设计费”。这样可不按广告业征税。 对于委托方无论取得何种发票,都不能作为发布费进行扣除。或者作为广告宣传费在税前扣除。 六、如何掌握发布费的扣除 对买断发布权的广告公司而言,支付的“买断费”或“承包、承租费”只要取得“广告业发票”可以在买断的时间内匀匀扣除。 对广告代理者而言,只要能提供对方具有“买断权”的证明,其支付给广告公司的发布费,可以凭“广告业发票”扣除。 七、如何掌握发布费的扣除方法和时限 八、特殊规定 九、举例说明 广告发布收入:(60 + 40 +10– 90 ÷ 3)× 5% =4万元(营业税) 营业税合计:4+0.75+0.25=5万元 城建税: 5×7%=0、35万元 云中飞——2011年广告业税务稽查重点及应对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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