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国税发[2010]126号 2010-6-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中修改为“取消12种普通发票”,第二条第(六)项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普通发票种类 (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 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 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适用范围 ①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 ②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 ③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申请印制并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 ④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 ⑤税务机关委托的集贸市场主办方为集贸市场内商户代为向消费者和单位开具的发票。 (2)开具要求。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次性录入打印发票全部项目内容。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1)适用范围。适用于暂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2)开具要求。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必须一次性填开“付款单位”、开票日期“年月日”、“项目内容”、“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收款单位名称”、“开票人”、“收款单位税号”等全部项目。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在每本发票的封底印制填开发票的规定说明。 ①“付款单位”付款方为单位的,填写付款单位的全称;付款方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字样。 ②“收款单位名称”填写收款单位全称;“收款单位税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识别号。 ③“项目内容”栏目,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经销产品和商品填写销售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加工企业填写“加工费”;修理修配企业填写“修理费”;修理企业销售零配件,填写销售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 二、 普通发票式样 (一)统一发票规格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包括以下规格: (1)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统一规格为76毫米×152毫米。 (2)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开具的平推式发票,包括使用税控器开具的平推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在发票联的右上角加印“收购特种凭证”字样),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统一规格为190毫米×101.6毫米。 (3)纳税人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采用平推式和卷式发票两种机打格式。 ①平推式发票,企业可以在210毫米×297毫米;241毫米×177.8毫米;210毫米×139.7毫米;190毫米×101.6毫米等4种规格中选择,推荐使用190毫米×101.6 毫米规格,基本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联次。 ②卷式发票,企业可以在宽度57毫米、76毫米、82毫米和长度127毫米、152毫米、177毫米组合确定规格,发票联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4)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使用平推式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统一规格为210毫米×139.7毫米。 (5)税务机关委托集贸市场主办方为集贸市场内商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使用卷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和存根联一式两联,统一规格为76毫米×152毫米。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为订本式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存根联和记账联一式三联,统一规格为190毫米×105毫米;每本发票为50份。 (二)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额度 1.税控收款机适用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最高开票额度设置,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设置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版式。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只允许使用百元版发票;其他纳税人可使用千元版发票。 (三)统一发票用纸。实施简并票种、统一样式后的普通发票,使用无碳彩纤纸。 (四)统一防伪措施。面向社会公众的发票真伪识别采用以下方式,并在每份发票背面印明公众防伪措施、识别和查询方式: 1.划痕显色鉴别,在发票联背面用指甲划痕显紫红色线条。 2.发票联使用温变油墨印刷“税徽”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或者将35度以上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后,发票联正面“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4.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采用微缩防伪印制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五)统一发票代码编制。按照总局的授权,对我局设定的发票编制统一的发票代码。 (六)统一在发票上加印“密码”。为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识别真伪,在发票上加印“密码”。纳税人根据“密码”,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发票查询系统查询发票真伪。 (七)新版发票的销售工本费,将依照政府采购办法招标确定,报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向纳税人公示后执行。 三、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继续使用原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使用总局的综合征管软件为纳税人代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受托代征税款的市场主办方使用计算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不具备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条件的市场,由税务机关负责代开。 (二)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手工发票的限额应严格控制在百元版和千元版”的规定,纳税人发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应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税控器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在我市的超级市场、商业零售企业中逐步推行使用计算机或税控器逐笔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取代企业现行在销售环节使用的自制收款凭证。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为消费者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实施步骤 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全部停止使用。对未使用的旧版发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日起,向纳税人发售新版发票。2010年10月起停止发售旧版发票。 (二)自2010年8月1日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市场主办方代开发票统一使用新版发票。 (三)自2010年8月1日起,企业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按照新的发票规格和样式的规定办理印制手续。 (四)2010年年内,是发票换版工作的过渡阶段,新旧版发票可同时使用,旧版发票可以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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