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04
摘要:您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我们”)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05-0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自2021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0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3.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您应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4.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您应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为便于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您”)全面了解土地增值税纳税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您应办理的事项及相关责任告知如下:

  一、项目登记

  您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我们”)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您逾期不报送的,我们将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税款预缴

  [条款修订]您应当在销售(含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您逾期不申报的,我们将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您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您逾期不预缴税款的,我们将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您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屋提示——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您应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三、税款清算

  (一)您开发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我们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其他清算资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二)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可以下达清算通知,通知您进行清算申报。您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我们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其他清算资料: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条款修订]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税屋提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和报送清算相关资料的,我们将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可以核定您的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您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经我们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进行清算申报的。

  上述第1、第2和第5种情形,我们还将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涉嫌违反《会计法》和《刑法》的,我们将依法移送会计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您如果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我们将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要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税款缴纳

  您清算申报时还应补缴税款的,应及时缴清。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后,您应按我们确定的补、退税期限和税额办理补退税手续。

  经清算您应补缴税款的,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我们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我们将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税款,同时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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