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9]229号 2009-9-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现对完税证明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充分认识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是优化地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加强统一领导,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 二、各局要进一步做好完税证明管理工作,对完税证明的领、存、发、用等工作环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完税证明应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的要求进行管理(可不作为视同现金管理的凭证)。完税证明空白纸张由市局统一印制,并下发给各局。市局将定期对各局开展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三、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239号)文件中的工作流程,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时,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委托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受托人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委托协议原件。 (三)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或受托人提交的上述证件和材料,开具完税证明之后,受理人员应在《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中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字轨号码,并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协议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留存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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