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09]13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直销行业直销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27
摘要:直销员从事直销业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月劳务收入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5%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直销行业直销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132号           2009-10-27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统一安利公司直销员税收政策,市局先后下发《关于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个人劳务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个人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处理意见》(青地税征函[2004]10号)。

  但随着直销业的发展,直销行业又逐渐出现了雅芳、玫琳凯、完美、南方李锦记等直销企业。截止目前商务部已批准18家企业从事直销经营。以上直销企业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443号令),其经营方式相同,其与直销员间的计酬方法类似。为公平税负,统一政策,现将直销员从事直销业务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直销企业”是指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具体名单以国务院商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名单为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的“直销员”是指取得所加入直销企业直销员证的个人。

  三、直销员从事直销业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月劳务收入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5%执行。

  四、直销员按月到我局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应出示直销员证。

  各单位要加强对直销员代开发票的监控,防止直销员将收入化整为零偷逃税款的行为。

  附件:

  商务部网上公布的直销企业名单

  1、雅芳(中国)有限公司

  2、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4、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

  5、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6、宁波三生日用品有限公司

  7、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8、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

  9、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10、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11、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12、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13、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14、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原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

  15、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

  16、嘉康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17、天津尚赫保健品有限公司

  18、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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