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登记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12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后的税收管理工作,保持税收管理、征管数据的延续性,简化相关税收管理程序、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总局制定的相关业务处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登记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9-12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迁移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4

  1.纳税人迁移清单

  2.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3.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4.税务登记迁移申请审批表

  5.纳税人迁移操作流程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迁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后的税收管理工作,保持税收管理、征管数据的延续性,简化相关税收管理程序、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总局制定的相关业务处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变化主要包括因行政区划或经济管理体制调整由税务机关发起的征管范围调整以及因纳税人自身原因由纳税人申请发起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本办法所称税务登记迁移(以下简称迁移)只针对前款所列原因引起的重庆市内跨区县局迁移。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税务登记迁移的原主管税务机关称为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新的主管税务机关称为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 由税务机关发起的迁移,以市政府、市地税局等单位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实施;由纳税人发起的迁移,以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迁移申请审批表》为依据,经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实施。

  第五条 由税务机关发起迁移的纳税人,应包括除“注销”、“非正常户注销”状态以外的所有类型纳税人。

  第六条 由税务机关发起的迁移,迁入、迁出的期间应自上一个征收期结束后开始,下一个征收期开始前完成,具体期限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中列明。

  由纳税人发起的迁移,税务机关原则上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形成的业务处理事项,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区别不同情况,通过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以下简称DS3.0)提供的迁移模块进行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不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允许纳税人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证件。

  第九条 因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引起税务登记相关信息变更需传送至国税机关的,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通过重庆市国地税信息交换平台进行相应信息交换。

  第十条 对纳税人有效期内的涉税证明、涉税资格认定、涉税审批备案(包括已经或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核定等税务管理事宜,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中予以说明,迁入地税务机关应继续执行,但对有足够理由认定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出决定是错误的,应予以撤消;对于有效期结束或纳税人权利、义务条件发生变化的,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发起的迁移,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迁移期限内清缴纳税人的欠税、滞纳金、罚款和多退(免)税款。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全清缴的,可转入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清缴。对应当退(抵)税的,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迁移期限内办理完毕。

  由纳税人发起的迁移,纳税人须在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结算,清缴欠税和滞纳金、罚款、多退(免)税款以及办理完毕退(抵)税后再实施迁移。

  第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发起的迁移,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迁移期限内办结纳税人已使用发票的缴销;对纳税人的在用发票(包括未使用的空白发票、不宜拆分缴销的整本、整卷发票)可继续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使用。

  由纳税人发起的迁移,纳税人须在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对领购的发票进行缴销、核销。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在迁移时,须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结清税款、注销货物运输业税控盘,重新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控盘和发票。

  第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发起的迁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变化,稽查机关未发生变化的,不做稽查事项迁移;稽查机关发生变化的,应当做稽查事项迁移,并在规定的迁移期限内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迁移时已立案但尚未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做撤案处理,立案原因可移交至迁入地稽查机关;迁移时已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迁出地稽查机关必须在规定迁移的期限内审理完毕,向纳税人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抄送一份给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于正在执行的案件,迁出地稽查机关应在规定迁移的期限内执行完毕;迁出地稽查机关不能执行完毕的,在纳税人因时效丧失税务行政救济权之后,由迁出地稽查机关将相关资料移交至迁入地稽查机关,由迁入地稽查机关负责执行,执行后的结果应告知迁出地稽查机关。

  由纳税人发起的迁移,纳税人须在迁出地稽查机关结案后再实施迁移。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迁移前,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结清并支付纳税人的“代扣、代缴、代收”手续费。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迁移的税收收入核算以《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确定完成迁移的日期为界,迁移完成前在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算,迁移完成后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核算。

  第十六条 由税务机关发起的迁移,应将纳税人DS3.0的相关信息数据按程序进行转移,同时将纳税人税务登记、优惠管理、认定管理、证明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评估审计、税务稽查、法制管理、综合管理等纸质征管资料,经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确认后,移交至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征管资料全部移交;优惠管理、认定管理和证明管理移交有效期内的征管资料;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评估审计、税务稽查、法制管理和综合管理移交当年的征管资料。

  对移交的征管资料,由迁出地税务机关收集完整,并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经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后签收。

  由纳税人发起的迁移,征管资料原则上不进行移交。

  第十七条 迁移产生的数据使用权限的变更和维护、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代码的变更和维护、电子文书和征管档案的迁移等数据迁移事宜由各区县局报告市局信息管理中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区县局征管范围内的调整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纳税人迁移操作流程

  一、编制迁移计划

  因税务机关发起的迁移,迁出地税务机关根据征管范围调整要求制作《纳税人迁移清单》。并由迁出和迁入双方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确认后,迁出地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迁移清单》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负责送达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制作《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及征管资料档案应在DS3.0迁移完成后10日内交接。

  因纳税人发起的迁移,应填写《迁移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但不需要制作《迁移纳税人清单》和《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二、迁出地税务机关在迁移前集中一次预迁移

  迁出地税务机关如需批量迁移纳税人的,在开始迁移前,可通知3.0系统运维后台,按《纳税人迁移清单》逐户进行集中查验处理,生成一个预迁移查验结果,查验结果必须分清处理事项和提醒事项,其中必须处理事项又分为由税务机关处理事项和纳税人处理事项。

  根据查验结果有必须处理事项的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属税务机关必须处理的事项,可提前进行相应处理;

  (二)属纳税人必须办结的事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尽快办理。

  三、迁出地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迁移清单》或《迁移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迁移

  第一步:输入纳税人顺序号(或识别号)进行迁移查验,查验事项如下:

  (一)开票未入库(非2.0迁移数据)

  1.税票已经交给银行,则等待入库销号;

  2.税票还未交给银行,收回原税票作废后,在新税务机关重新开具;

  3.如为虚增欠税,则作废票证后,冲减欠税。

  (二)申报未开票

  1.如果是真实欠税,无须处理,迁移到新税务机关;

  2.如果是虚增欠税,走冲减欠税流程。如不处理此类欠税,迁移时自动迁移到新税务机关。

  (三)开票未入库的2.0迁移数据

  1.属于真实欠税,无须处理,迁移到新税务机关。

  2.属于虚增欠税,将数据提交BUGFREE,运维人员作废票证后自行冲减欠税。如不处理此类欠税,迁移时系统自动作废票证后迁移到新税务机关。

  (四)多缴信息

  出现多缴信息,迁出地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后才能迁移到新税务机关。

  (五)呆账信息

  1.呆账真实的,无须处理,迁移到新税务机关。

  2.呆账不真实,需要核销呆账,提交BUGFREE由运维处理。

  (六)未销号收入退还书和未办结的退税流程。

  出现未销号收入退还书和未办结的退税信息,迁出地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后才能迁移到新税务机关。

  (七)三代手续费

  1.提取流程未完结,则必须处理完成后才能迁移。

  2.如有三代标志的税票记录,则提醒有未提取手续费的记录。

  (八)非新版网络发票

  未验旧发票的必须验旧,未使用的旧版发票需要收回缴销。

  (九)未开具的契税完税证明可以在新税务机关开具。

  (十)稽查未办结流程为提醒事项。

  第二步:根据查验是否通过,进行相应处理。如查验不通过,显示或打印查验明细信息(有必须处理事项和提醒事项),其必须处理事项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税务机关必须办结事项由税务机关立即处理;

  (二)纳税人必须办结事项打印《纳税办结事项告知书》,并及时送达给纳税人进行处理;

  (三)当所有必须处理事项完成后,重新进行查验,直到通过查验为止。

  第三步:查验通过,转入迁出处理并打印《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一)迁出处理

  1.修改纳税人登记状态,并记录原登记状态。

  2.通知书内容为后台生成并存储打印,还可以查询补打;

  3.如纳税人签订了《电子申报委托缴款协议书》的,应进行撤销。

  (二)发现迁移有误,作废迁移通知书,并还原纳税人登记状态。

  第四步:送达《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1.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必须送达到纳税人,并明确告知限期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事项;

  2.纳税人状态为正常之外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确实无法送达,可将《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直接提交给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事项。

  四、征管资料移交和其他涉税资料移交

  (一)纳税人当年征管资料应按户进行移交;

  (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移交。

  五、纳税人依照《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的所列事项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如是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到国税办理迁移,并获得新的税务登记证后才到迁入地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六、迁入地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后办理事项

  (一)在综合征收管理系统选择税务所、税收管理员、所属街道、纳税人识别号等进行迁入事项的相关处理;

  (二)通知纳税人重新签订涉税协议。

  1.电子申报委托缴款协议

  2.委托代征税费协议

  3.受理《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中所列未办理的事项

  (三)接收纳税人征管资料和涉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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