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业成本不征个税,证券经纪人税负减轻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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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0-15
摘要: 阅读提示:45号公告的核心内容在于,其首次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中包含展业成本及其所占比例,并规定不对展业成本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让证券经纪人获得了与保险营销员同样的税收待遇,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大大减轻...
阅读提示:45号公告的核心内容在于,其首次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中包含展业成本及其所占比例,并规定不对展业成本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让证券经纪人获得了与保险营销员同样的税收待遇,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大大减轻。
从10月1日起,在证券市场奔忙的证券经纪人一族迎来重大利好。根据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证券经纪人获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展业成本,指从事证券经纪、保险营销等业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而支出的成本。这些展业成本包括房屋租金、通信费用、交通费用、招待费用和宣传资料费用等。一般来说,证券公司并不负担这些展业成本,全部由证券经纪人自行负担。业内专家表示,45号公告的出台和实施将有效减轻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规范这一行业的税收秩序,促进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
展业成本占佣金收入40%,不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张春喜介绍,45号公告主要从四个方面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是明确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明确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其中展业成本占比为40%,且对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即以1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占收入40%的展业成本后计缴个人所得税。四是明确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据了解,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等规定,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这种身份关系决定了证券经纪人获得佣金收入后相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与一般的企业受雇员工取得工资、薪金后承担的纳税义务有很大区别。
第一,由于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受托提供经纪劳务,因此证券经纪人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需就取得的佣金收入首先申报缴纳营业税。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缴纳营业税,还需要判断其收入额是否达到起征点。根据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证券经纪人每月佣金收入不到2万元,则无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因此,现实中不是每个证券经纪人都需要申报营业税及其附加。?
第二,由于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所以其取得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税,而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如果畸高,将面临加成征收的风险。
张春喜介绍,根据45号公告,现在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后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这样计算:佣金收入先减去40%的展业成本,再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余额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20%税率得出应纳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获得与保险营销员同样的税收待遇,税负大大减轻
张春喜认为,45号公告的核心内容在于,其首次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中包含展业成本及其所占比例,并规定不对展业成本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让证券经纪人获得了与保险营销员同样的税收待遇,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大大减轻。
在证券市场生态圈中,证券经纪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由于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因此他们的收入没有底薪,不受最低工资制度保护,更没有五险一金之说,其收入来自证券公司向其支付的佣金,而证券公司支付佣金的高低取决于证券经纪人自身的业绩。
业内人士介绍,证券经纪人的日常基本工作就是介绍投资者到证券市场开户。证券公司根据开户数量和客户在股市的交易量,提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作为佣金支付给证券经纪人。如果证券市场处于繁荣期,证券经纪人就容易拉到更多的客户,那么证券经纪人所能获得的佣金就会更多,反之则会很少。也就是说,证券经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交易量、客户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关,其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间、不同月份之间有较大波动,极其不稳定。
近来,股市“跌跌不休”,沪深两市股票交易量大幅下降,证券经纪人客户拓展举步维艰,佣金收入与过去的“牛市”期间相比大幅下降。有统计显示,不少证券经纪人的收入在2000元以下,有的甚至为0。
证券经纪人不仅收入不稳定,而且在个人所得税负担方面与其他人群相比也偏重。由于其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其月佣金收入只要超过8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已经调整为3500元,税前收入在4500元上下的工薪阶层人员在扣除五险一金和费用减除标准后,基本无需承担个人所得税了。而证券经纪人每月若获得4500元佣金,此前还须承担720元的个人所得税。与工薪阶层相比,证券经纪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明显偏重。
有业内人士表示,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工作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还需要支出不菲的展业成本。有统计调查显示,证券经纪人的展业成本占到佣金收入的30%~50%。也就是说,证券经纪人的每月实际收入大约只有佣金收入的一半左右。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可在税前扣除,而证券经纪人却一直没有明确,造成其实际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大大高于保险营销员。
45号公告让证券经纪人获得了和保险营销员一样的税收待遇,大大减轻了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现在证券经纪人每月的佣金收入最高有45.5%的部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接近一半的收入免税。”张春喜说。他举例说,如果某位证券经纪人月佣金收入4500元,10月1日以前他须缴纳720元个人所得税,10月1日以后他只需缴纳380元个人所得税,税负下降了47%。“佣金收入越低,税负下降幅度越大。若月佣金收入在1350元以下,基本上就不用负担个人所得税了。”张春喜说。
利于证券经纪人行业健康发展
不少专家认为,45号公告的出台,无论对个体的证券经纪人,还是对整体的证券经纪人行业,乃至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税收秩序的规范,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我国的证券经纪人行业还处在起步阶段,证券经纪人工作极不稳定,收入不可靠,竞争还很激烈,但就业门槛相对较低,吸引了不少社会弱势群体加入。在我国目前股市低迷、证券交易不活跃、证券经纪人佣金锐减的背景下,明确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能有效降低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增加证券经纪人的可支配现金收入,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技术中心主任徐贺认为,45号公告直接提高了证券经纪人的收入,而收入是吸引一个人在一个行业长期做下去的重要因素,是留人的核心东西。“从大的方面讲,减税体现了国家对证券经纪行业的认可和扶持;从小的方面讲,减税势必进一步调动证券经纪人的展业积极性,带动证券公司的业务更快增长,这为证券市场的繁荣奠定了基础。”他说。
有税收专家还表示,45号公告还有利于规范证券经纪人行业的税收秩序。据了解,为了减少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一些证券公司营业部明里暗里支持证券经纪人采取发票报销的方式抵领佣金。特别是对那些能够招揽大客户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甚至主动帮助他们逃避纳税义务,采取用餐饮、通信类发票报销的方式抵领佣金。45号公告明确展业成本无需纳税,将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证券经纪人用发票抵领佣金的行为。
鉴于45号公告强调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徐贺提醒证券公司财务部门,在执行45号公告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及时与证券经纪人订立委托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纠纷时没有任何证据。
二是个人所得税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只要是给经纪人发放了佣金,就应该同时履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一旦超过期限扣税,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增加企业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三是佣金支出作为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该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因此要注意保存证券经纪人基础资料,如证券经纪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考勤记录、业务记录、与公司订立的委托合同等,作为会计档案存档备查,以便在税务机关需要时能够举证。
四是如果经纪人当月的佣金收入超过了营业税的起征点,则应该去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作为证券公司成本扣除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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