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地税六稽公〔2012〕4号

来源:上海地税 作者:上海地税 人气: 时间:2012-11-19
摘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地税六稽公〔2012〕4号 上海奔红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六稽罚二〔2012〕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地税六稽公〔2012〕4号

上海奔红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六稽罚二〔2012〕4号)。

  我局于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9月26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现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0年8月至12月会计资料已遗失,仅提供了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的会计凭证等其他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也未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2,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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