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扶持民营企业兼并重组 39.民营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0.经省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民营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民营企业,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开发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2.对民营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 43.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4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六、促进小微民营企业发展 46.对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每次(日)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民营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47.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8.[条款废止]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9.[条款废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0.民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1.小型、微型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53.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即3%执行。 54.民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七、鼓励发展文教卫与旅游业 55.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56.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民营服务型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58.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学校、医院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9.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八、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 60.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1.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帮扶民营企业连锁发展 62.新引进的属于鼓励发展的国内外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3.[条款废止]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民营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其他方面优惠政策 64.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以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规定限额减征营业税。 65.民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6.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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