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诉≠不罚,津市市检察院办理一起虚开发票相对不起诉反向衔接案 2020年期间,常德某房地产公司因经营期间产生了大量无发票支出,之后经时任主管领导决定要求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平账。经查,2020年4月至12月期间,该房地产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在与他人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要求他人以某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为公司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价税合计1098.18万元。 津市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认真审查案件的同时指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经调查核实确认该房地产公司将要求他人虚开的发票入账后,因为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没有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虚开发票但没有造成税款损失,到底构不构成犯罪?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该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同步向常德市检察院请示汇报,根据新出台的危害税收征管方面的司法解释,最终确定是否造成税款损失不是虚开发票犯罪的必要条件,虚开发票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也构成犯罪。 【税屋提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综合考虑案发起因、案发后该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津市市检察院认为可以对该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为确保办案过程规范化、透明化,该院专门组织了一场公开听证会,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听证人员一致认为对本案做相对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且社会效果良好。 案件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调查了解涉案公司情况,针对该公司内部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完善内部管理防范法律风险。针对某个体工商户成立后除为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外没有从事其他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监督行政机关注销该个体工商户。积极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对该案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确认应当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并向常德市税务局稽查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追究该公司行政责任。 中国网 2024-11-15 (通讯员 鲁洪 杨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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