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5]375号 2005-06-01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南沙开发区国土分局,财政分局,市财政征管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备案确认,现将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通知如下(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含1.2倍)以下。 以上标准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房管部门受理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为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