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房字[2005]375号 2005-06-01 税屋提示——依据穗建房产[2024]77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取消我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南沙开发区国土分局,财政分局,市财政征管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备案确认,现将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通知如下(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含1.2倍)以下。 以上标准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房管部门受理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为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