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进一步推开后,如何稳定地方财源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但《决定》并没有明确提到未来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 对此,多位财税界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未来消费税或有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房产税主体税任务或让位 国务院研究中心“383方案”明确提出,加快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尽快完善相关制度,一定过渡期后全面推开,并明确为区县级政府主体税。 《决定》只是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与 “383方案”对房产税的表述相比略为简单。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11月17日晚在清华大学演讲时说,在立法层面推进房产税,目前还不明朗,预算法的修改十几年没有结果,而房产税有更多的利益对撞在一起,什么时候能出台,估计十年之内都很难,他认为对于像房产税等直接税的开征难度要有充分的准备。 另一方面,房产税能否成为主体税种也受到质疑。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此前曾表示,房产税是很小的税种,收入也很少,基本只适合县一级政府,调整财富分配、取代土地财政等说法难成立。 2011年1月,上海和重庆开始房产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决算,上述两种税收的收入分别占当年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66%和3.26%。 在房产税短期内难以全面开征,而地方政府又需要稳定财源的背景下,消费税被业内看做是有望取代营业税的主体税种。 今年8月28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时表示,下一步将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等纳入征税范围,并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和税率。《决定》与楼继伟的表述基本一致,不仅是扩大征税范围,而且提到“消费税征收环节、税率”等。 有分析指出,一个普遍的共识是 “成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应具备以下特性:一是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对增加地方税收规模影响较大;二是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具有较强的调节性;三是在税收制度方面严密规范,透明度高,便于征管。 地方寻找新主体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此前表示,地方税体系寻找到一个新的主体税种是财税改革最迫切的问题,新税种应规模足够大,有希望增长,使地方政府的自组织收入能够达到总收入来源的70%至80%,“消费税可能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转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并成为未来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消费税现在基本上是生产环节征收,如果改在终端零售环节征税,生产者在作决策时不必要去考虑交多少税,这符合三中全会关于市场决定性作用的论述。 王雍君认为,现在的消费税是有选择性的税,比如在高端、奢侈品、烟酒等商品上征收,以后可以改成一般性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这种税才有可能会成为地方的真正主体税种。 目前,在税负部分转嫁的条件下,营业税、增值税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现在的消费税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既会影响生产规模和生产结构,又会影响居民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总量。 在财税界的一些人士看来,税收还能发挥“有形之手”对市场资源配置起作用。王雍君说,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在实现终端销售环节征税后,之前除了增值税都不用交其他税,这会创造很多的发展机遇。“比如地方招商引资就是看中生产环节的税收,如果生产环节没有税收了,让企业自己决定到哪去投资,消费者决定买什么东西。而地方政府通过改善公共服务、吸引消费者来消费,从这些环节征税,这可以实现市场资源的更好配置。” 当前因为消费税主要上缴国库,所以地方政府围绕居民消费行为的投资也就没有动力。如果消费税收益归地方所有,那么就会激励地方政府将投资转向与居民消费有关的行业和领域。比如物业服务、公共医疗和教育等服务领域和行业,以吸引更多的消费。 福建省地税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赖勤学曾撰文指出,消费税具有征收简便的特性。如果消费税改为地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将很大程度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解决事权、财权相脱节的问题。“对于地方来说,真正的税源应当是消费,而不是生产。只有经过消费者检验的生产才是有效率的,否则只能是低效生产甚至无效生产。因此,中国未来应当通过地方征收消费税,由消费引导投资,让消费者手中的货币选票真正成为生产和投资的指挥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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