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14个税目及其子目法定范围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8-12
摘要:最新颁布的印花税法确定印花税有14个税目,分别是: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关于印花税税目的问题,很多纳税人对商业交易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行为以及如何准确的对应相关的税目,合规地申报印花税。下面就跟小编一起学习印花税的税目及其子目吧~

  2021年6月10日颁布的《印花税法》确定印花税有14个税目,分别是: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登录电子税务局,实际申报印花税时的平台截图如下:

  一、借款合同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税率: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二、融资租赁合同

  税率: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买卖合同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这里的动产主要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比如飞机、船舶、汽车、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产品、材料等。

  四、承揽合同

  税率:报酬的万分之三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条,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

  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

  由于一项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若干过程才能最终完成,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一是初步设计合同,即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二是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这里的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六、运输合同

  税率: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又称混合运输合同,是指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运输的合同。

  七、技术合同

  税率: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八、租赁合同

  税率:租金的千分之一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九、保管合同

  税率: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仓储合同

  税率: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