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多次遇到医院相关人士(包括部分征管税干)询问医疗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点:
现依据相关税收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作以下剖析: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结论
二、医院应当对哪些收入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材料明细等。
结论
三、如果享受免税优惠,医院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结论
财税[2009]123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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