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近期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15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近期热点问题解答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做差额征税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实施差额征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企业需先办理差额征税项目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差额征税扣除企业资格认定表(融资租赁企业);

  2.下列资质证明材料之一:

  (1)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资质证明及注册资本金达到1.7亿元的证明材料;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合同(首次申请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做差额征税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实施差额征增值税的其他企业需先办理差额征税项目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差额征税扣除企业资格认定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境内单位支付的国内运输费用和手续费等是否可以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向境内单位支付的国内运输费用和手续费等均不得扣除。

  四、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支付给国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以及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支付给国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不得扣除。

  “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扣除。

  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做增值税免税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做增值税免税备案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在递交申报资料时递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清单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每笔合同对应的合同名称及编号、服务接受方名称、合同价款或者计价标准、合同有效期、服务发生地或运输起运地、合同签订时间等);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按次备案”,但备案资料中提到,纳税人应提交“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在递交申报资料时递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

  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纳税人发生首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以后每月新增合同时无需填写备案表,只需在申报时递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即可?

  答:如纳税人当月发生新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可在发生业务的当月,带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文书受理窗口做补充备案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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