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刚刚对管理的3栋高层写字楼的12部电梯进行保养、维修,支付相关费用9.8万元,公司认为维修应当开具国税发票,但是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的电梯维护方只能提供地税发票,那电梯保养、维修费可不可以用地税发票入账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电梯维护方取得的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开具地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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