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27
摘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4]47号          2014-5-2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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