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和司机共同购买假发票获刑

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重庆商报 人气: 时间:2014-06-05
摘要:  重庆市黔江有一公司会计,为将公司账填平,便让公司司机花钱购发票913万,没想这些发票都是假票。昨日,记者从黔江区检察院获悉,会计和司机因犯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在该院提起公诉后,现已被法院分别判处缓刑。   陈敏(化名...

  重庆市黔江有一公司会计,为将公司账填平,便让公司司机花钱购发票913万,没想这些发票都是假票。昨日,记者从黔江区检察院获悉,会计和司机因犯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在该院提起公诉后,现已被法院分别判处缓刑。

  陈敏(化名)是重庆市一公司会计,负责该公司在黔江一项目的账目。2012年底,面对该工程账目上面有很多支出了的钱没有发票来冲账,她很是着急。一次,公司驾驶员朱斌(化名)报账时,陈敏说起了令她头痛的发票一事。

  谈话间,朱斌想起他在主城某车站见过的开发票的“小广告”,便告诉陈敏。为填平账务,陈敏便让朱斌帮忙开发票。后来,朱斌趁来主城时,联系上开发票业务的人,并以2.9万元的价格,从票贩子手里开了发票913万元。

  回到黔江后,朱斌将所开的6张发票,如数交给了陈敏。拿到发票后,陈敏总算把公司的账务做平。然而,让她没想到,这些发票全是假的。后来,黔江区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一眼就发现了。今年1月,两人到了当地警方,如实讲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二人所在的该公司已全部缴纳欠缴的税款和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今年5月底,经黔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陈敏和朱斌因犯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分别被法院判处了缓刑。

  法官提醒——

  持有假发票也要受处罚

  黔江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只对制造假发票者处于刑事处罚,持有者并不受处罚。持有伪造发票罪是新增的一条罪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10条之一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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