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托开发软件怎样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企业受托开发软件怎样缴纳增值税? 基本案情 甲公司(受托方)受托为某公司(委托方)开发一个软件,在开发过程中,甲公司按照委托方要求代委托方采购一批专为开发本软件的设备和软件,设备、软件在甲公司完成开发软件后移交给委托方,该批设备...

企业受托开发软件怎样缴纳增值税?

基本案情

甲公司(受托方)受托为某公司(委托方)开发一个软件,在开发过程中,甲公司按照委托方要求代委托方采购一批专为开发本软件的设备和软件,设备、软件在甲公司完成开发软件后移交给委托方,该批设备、软件由供货方将发票直接开具给委托方。软件著作权归甲公司或委托方所有两种情形下,甲公司怎样纳税?

案例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务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受托开发软件,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属于甲公司的,甲公司应按销售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所有权归委托方的,甲公司应按提供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甲公司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代委托方购入设备和软件,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委托方将款项支付给甲公司,对于甲公司而言属于代垫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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