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速登记办理 行动内容:提速登记办理,实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停复业登记即时办结,缩短注销登记办理时限。 牵头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参与单位:纳税服务处 工作方法和要求: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停复业登记业务实行即时办结,缩短注销登记业务办理时限。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岗责体系》编写工作,对税务登记各项业务的岗责、流程予以规范;修订下发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级国税部门负责做好各类登记业务办理流程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时间安排:2014年3月份起。 3.提速发票领用 (1)缩短发票领用时限 行动内容:各市局受理企业冠名发票申请计划后,由市局制作《发票印制通知书》和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计划表,直接发给指定的普通发票承印单位,不再上报省局。 牵头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参与单位:纳税服务处 工作方法和要求:办税服务厅受理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申请后,及时审核资料是否正确,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申请当场办结。对办结的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办税服务厅应及时传至市局征管科,由市局征管科编制《发票印制通知书》并附《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及时通知发票印制企业。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告知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纳税人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加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培训,明确职责,强化责任。 时间安排:2014年4月份推出。 (2)简化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 行动内容: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 工作方法和要求:简并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审批程序,简化实地审核内容,对原来规定需要实地核实的纳税人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产品结构及单台件产品的价格、固定资产状况、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实际(或预计)年销售额、产品销售合同、纳税情况和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等八项内容进行删减、合并。 时间安排:2014年3月份起,对相关程序、内容进行梳理、简并。 (3)增加普通发票代开网点 行动内容:对委托代征税款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业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向代征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对实行集中办税服务的市国家税务局可允许在所辖的行政区内委托有关单位提供代开普通发票服务,但受托代开单位不得与主管国税机关同址办公。 牵头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参与单位:纳税服务处 工作方法和要求:按照省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规定的精神和要求,要求各地对已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开展清理,并全部重新签订相关协议书;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宣传和辅导,做好普通发票代开网点布局,满足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需求。 时间安排:2014年4月份推出。 (4)推广网络发票 行动内容:积极跟踪税务总局网络发票项目工作动态、网络发票税务端系统研发情况,适时推动网络发票试点推广工作。 牵头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参与单位:信息中心 工作方法和要求:积极做好网络发票调研,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及时跟进。 时间安排: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时间确定。 4.提速多元办税 (1)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行动内容:以省为单位建设网上办税服务厅,进一步完善拓展网上申报、网上缴税、政策查询、办税公开等功能。 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 参与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务管理处、信息中心 工作方法和要求:制定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需求;完善政策查询(税法查询)、办税公开、网上办税(申报、认证、报税、缴款)、在线咨询等功能,搭建全省统一的网上办税服务厅。 时间安排:2014年3月底启动;2014年6月开通运行;2014年9月完善功能。 (2)加强国地税协作 行动内容:加强国地税协作,开展联合办税。 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 参与单位:征管科技处、货物和劳务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所得税处、稽查局、信息中心 工作方法和要求:落实《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制度》,按年度统筹确定合作事项。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开展信用评定、联合实施总局督办的共管户违法案件检查。探索在税源管理、税收执法、纳税服务、信息交换等方面的协作。 时间安排:2014年5月份起实施。 (3)扩大同城通办范围 行动内容:扩大同城通办区域,拓展通办业务范围。 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 参与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务管理处、信息中心 工作方法和要求:制定扩大“同城通办” 推行方案。拓展同城通办区域,暂未实现“市区通办”的地区,要实现“市区通办”;已实现“市区通办”的地区,要逐步实现省辖市及其所辖县区范围内的市县通办。拓展通办业务范围,要在确保“申报征收、发票认证、发票报税、电子缴款”等基本业务通办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所有业务同城通办。 时间安排:2014年3月份启动实施。 (4)深化自助办税服务 行动内容:加大自助办税设施投入,加强自助服务区建设。 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 工作方法和要求:在自助服务区增设终端设备,完善自助办税功能,配备涉税事项自助办理图示和指南,扩大自主办税终端的使用率和使用面。市区集中式办税服务厅应配备自助服务终端,其它办税服务厅根据业务量适当配备。 时间安排:2014年3月份起实施。 (5)试行移动办税服务 行动内容:选择试点单位,试点税务APP应用,试行移动办税服务。 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 参与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工作方法和要求:选定试点单位,确定税务APP应用业务范围,试点税务APP应用,试行移动办税服务。 时间安排:2014年3月-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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