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 2015-0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纳税人需要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式样。为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增财务报表报送种类 本次新增了8类财务会计报表,即1类季度报表,7类年度报表,分别是: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事业单位)(季报)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事业单位)(年报) (三)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年报) (五)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年报) (六)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年报) (七)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年报) (八)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年报) 二、财务报表报送适用范围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登记中选择的“适用会计制度”,对照下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上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纳税人除外。未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如果纳税人实际适用的会计制度与税务登记中选择的“适用会计制度”类型不同,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三、报送财务报表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属期不同分季报、年报,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报送季度财务报表 1.在国税机关仅申报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无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与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增值税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与当月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2.在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在国税缴纳的纳税人和无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与当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与当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相同。 (二)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1.在国税机关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应与增值税次年1月份的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与当月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2.在国税机关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次年5月底之前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3.在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次年5月底之前报送年度财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提交,其财务报表的申报期限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申报期限相同。 四、报送财务报表方式 (一)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其纸质报表资料应当集中订册,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五、其他要求 有关新增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和填表说明,纳税人可以登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国税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中心”栏目进行查询,使用客户端网上申报软件的纳税人可以咨询相关软件服务商。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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