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须知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第584号令)的规定,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代表机构需参加本年度的年度报告。 一、 申报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驻在场所为南京地区(含江宁区、高淳区、溧水区)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均为年度报告申报对象。(已经确定、并经省局认可的参加江苏省工商局年报的机构,不在此范围) 二、年度报告时间 代表机构应于2015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报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 三、年度报告材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经批准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5、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总结报告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年度报告方法、程序 各代表机构登录南京工商网站(www.njgs.gov.cn),在网上年检通道进行年度报告网上申报,基本步骤为:⑴登录“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点击“网上年检通道”进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页,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年度报告书”并提交;(2)完成提交5个法定工作日后登录查看登记机关预核准情况,未通过预核准的可根据“任务列表中”工商机关的审核意见重新修改补正并再次提交;(3)通过预核准的企业下载打印“年度报告书”,并按照“年度报告材料”的要求到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报告手续。 五、年度报告报送时间、地点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休息日除外)正常工作时间受理年度报告书式材料。地点在玄武区珠江路696号发展大厦202、204室。 六、特别提示: (一)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的年报材料应齐全,内容应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对外国(地区)企业合法续存情况应提交有效证明文件。 (二)审计报告应由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签章。 (三)需首席代表签字的文书,由首席代表本人签字,因故不能签字的,必须由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代行签字,不得以首席代表印章代替签字或由未经过授权的其他人代签。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代表机构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退回重报。 七、法律责任: 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未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申报年度报告的、或者采取隐瞒真实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的一经查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直至吊销登记证。 咨询电话:84648712、84648927、84648831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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