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和领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7]272号 2007-07-1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修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第一条第二项中“对于实现网络税控功能或不适用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仍然使用非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内容废止;第一条第四项第6目“(不包括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400万元的档次)”的内容废止;第一条第五项废止;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废止。 3.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控机打发票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第1目中“应持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先报数”的规定废止。 4.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发票核定)1、2、3点、第四款(国标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第2条废止, 第二条第一款废止。
为了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正确办理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及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事项,保证纳税人正常领购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以及发票领购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一)[条款废止]自2007年8月1日起,需要领购发票但尚未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纳税人,应先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后,再根据“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核定、国标税控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相关程序。 对于2007年7月31日前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包括领购定额发票、领购税控机打发票和同时领购定额和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许可依然有效,在此次推行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中,不需要重新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和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推行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但上述纳税人如需变更发票种类或税控收款机的,应按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二)国标税控发票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适用条件 经市政府批准,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均应按照规定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税控机打发票。对于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发票用量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条款修订]凡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税屋提示——《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修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发票核定 发票核定包括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是针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1.[条款废止]自2007年8月1日起,新办户凡具备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条件,均应按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于2007年7月31日前已购置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更换国标税控收款机时,应按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条款废止]纳税人需按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审批程序规定,提交相关申请。 3.[条款废止]发票核定的种类和数量 对于新办企业使用发票种类的初始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予以确认。 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对其核定的税基或收入数额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面值金额,并采取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对于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其《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的月发票核定最高金额为4999元。 对于使用国标税控发票的企业,按照对其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数额、月营业收入总额及开具笔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数。 (四)国标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1.纳税人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使用国标税控发票。同时,主管税务机关须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最高开票限额(包括: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进行审批确认。 第一次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与发票核定同时进行,以后如需变更则单独进行申请和审批。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高开票限额的设置要求,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四个参考档次,即单张发票最高限额的审批上限额一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下;四百万元以下(以上档次均含本数)。 以上四档最高开票限额适用于所有行业,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的需要、纳税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和注册资金等,确定其最高开票限额适用的档次。各局可以结合纳税人的申请和纳税评估的情况,在每档最高开票上限额之内,据实审批纳税人的单张开票最高限额。 3.对于首次申请领购使用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所及规模情况,审核批准其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4.对于已领购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分析已掌握的该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数据、参考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及纳税评估等情况,确定其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5.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营业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且按照国标税控机具的设置要求,开票累计金额、退票累计金额设定不超过4200万元。 6.[部分废止]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确定原则上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开票需要,可适当从宽( 7.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初次最高开票限额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进行税控初始化时写入用户卡中。 (五)[条款废止]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变更 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变更依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变更程序执行。 二、发票销售 (一)[条款废止]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携带的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或财务章; 3.首次购票时需携带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需要携带税控用户卡(首次领购机打发票时也需要携带空卡)。 (二)[条款废止]办理售票 1.对于纳税人初次领购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须在办理税控机初始化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销售发票。发票销售时,根据系统自动提示的初始化信息进行销售,对于未办理初始化的纳税人,不得向其销售发票。 2.[条款废止]对于新办企业首次领购国标税控发票,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681号)文件中规定的数量发售。 3.对于续领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要先报数,经过票表比对后,税务机关进行售票。 4.纳税人按月购票 (1)纳税人按月领购发票时, ①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大于或等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可对用户卡清零解锁,回写监控信息和授权信息;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小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的,则为申报异常,不得进行清零解锁操作。凡属异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处理,纳税人能够说明原因现场纠错的,现场补正;不能说明原因现场补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约谈、核查。 (2)对于比对相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用户卡进行清零解锁后,方可继续售票。 (3)对于比对不相符的,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后做出限量发售(即在供应量不变的情况下,由按月一次发售改为分次发售)发票的决定,通知相关部门采取限量发售多次供应的方式发售发票,并对税控收款机用户卡进行清零解锁操作,方可向纳税人售票。 (4)按照发票核定数量进行售票,对纳税人新购发票量与在用发票量之和不超过最高持票量进行判断。 (5)发票发售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购票信息写入用户卡中,写入信息包括发票票种名称、领购发票号段、领购数量、领购时间等。 5.纳税人授权期内月中购票 (1)纳税人月中需购买发票的,凡不超过发票核定最高用量的,用户卡上发票相关数据继续累加,系统不清零解锁。 (2)新购发票量及未报验发票量之和超过发票核定最高用量的,须先向税务机关报验已开具发票的数据,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变更发票核定。 (三)发票销售环节的选号售票、抢号售票、退票管理、扫描取票功能以及发票的缴销核销等系统操作与原功能相同。 三、管理要求 (一)各局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的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国标税控发票核定以及领购的各项环节的管理,依照工作程序进行岗位分工,制定岗位责任制,向广大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正确引导工作,严格按照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项目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 (二)纳税人须依法按照我局有关文件程序规定办理发票核定及领购发票的相关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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