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船务代理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将付给船运公司的全部运费做了纳税申报营业额扣减处理,其中有部分扣减项目是以“白条”形式预付给船运公司的运费。对此,税务人员责令企业办税人员予以调整,补缴税款,并就相关政策具体说明。
船务代理即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规范无船承运业务的营业税税收管理,下发了《》()规定,一、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三、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所以该船务代理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只有当船运公司将发票开具给船务代理公司后,船务代理才能抵减纳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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