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原则 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税。要促进税收法制建设,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杜绝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随意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 (二)统一规划。要在全国税务系统的各级税务机关实现统一的职责分工、业务规程、硬件配置、网络建设、软件开发和监督考核以及制约等工作机制。 (三)精简效能。要按照集约化的要求,压缩征管机构的层次和数量,简化和规范内外工作程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纳税成本,以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产出。 (四)积极稳妥。要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确保技术和资金支持,处理好由于征管改革而带来的一系列涉及人员去留、职位变动、福利待遇调整、经费使用调整等有关问题,严格遵守总局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权限内处理有关问题,做到“人尽其才,安居乐业”。在坚持征管改革总体方向的前提下,允许各级税务机关区别沿海和内地,区别城市和乡村、区别国税局和地税局的不同特点,采取适当的方法和途径实现总体目标。 五、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新《征管法》关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当前,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信息化是这次改革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征管法》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为此,全国省级税务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调整本地区的信息化工作方案,以确保征管改革目标如期实现。加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覆盖国税局、地税局所有税种征收管理业务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TAIS);形成对征管业务全过程的、全面的联系、制约、监控和考核;实现在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共享基础上的总局、省(市、区)局(以下简称省级局)、地(市、州、盟)局(以下简称地级局)和县(市、旗)局(以下简称县级局)等网络的联网运行的“金税三期工程”;着重抓好以“金税二期工程”为主的单项征管软件与CTAIS的整合工作;逐步整合所有自行开发、单独运行的各类应用征管软件;实现征管软件“一体化”,将CTAIS按城市推广方式改为在一个省范围内统一推广;扶植的重点放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二)重组征管业务。要通过应用CTAIS来彻底规范各项征管基础工作,进行征管“业务重组”。“业务重组”的重点,一是调整并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二是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各项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三是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即时的监督和管理。与此同时,要大力开展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设立专门的数据管理员,并加强培训,确保信息系统中数据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三)明确专业职能。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划分为管理职能、征收职能和检查职能。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核定申报方式、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和发票管理、防伪认证、交叉稽核、减免抵缓退税审批、纳税评估、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管理等。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指不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计划、会计、统计、分析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稽查实施,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四)精简征管机构。按照新《征管法》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实行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精简效能、属地管辖、划清职责、因地制宜和积极稳妥的原则设立基层征管机构。 省以下征管机构应当按照地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三级设置。地级和县级征管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立,统称为××市(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地级局和县级局可以下设稽查局。在城区一律不再设立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为内设机构,对外不挂牌子;稽查局为外设机构,对外挂牌子。对内设的征收和管理机构的职责要分清,以适应税收工作信息化、专业化的需要。 对于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公司,可以上收到地级局或者省级局内设的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集中征收和管理。集中征收和管理的范围,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管理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规模确定。但是按照财政预算级次和纳税人性质设立的直属分局必须撤消。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可以将更多的纳税人上收到省、市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实施征收和管理。 在边远的农村、山区、牧区和海岛适度保留按经济区划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综合职能税务所,取消中心税务所的称谓,并冠以所在地地名,以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事宜,同时有利于加强零散税收的管理,但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所的数量。税务所的最小规模要严格控制,发达地区一般不少于10人、边远地区一般不少于5人。 省级税务局、地级税务局和县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以及内设的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一律不设人事、政工、监察和后勤等内设机构,此类职能由省级税务局、地级税务局或县级税务局集中行使。 (五)划清专业职责。本着专业职能不交叉的原则,将以上各项专业职能分解到上述征管机构之中,各级征管机构的职责具体如下: 1.省级、地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内设的管理机构。省级、地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设的管理机构承担面向纳税人的全部管理与服务工作。 管理的重点是所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核定、财务核算、宣传辅导、表票供应、申报方式、缴款方式、申报稽核、纳税信誉和违法处理等项工作。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保留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纳税人申报方式和缴款方式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2.省级、地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内设的征收机构。省级、地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全部征收数据集中处理的原则,设立内设的征收机构(处或科),或将征收职能并入已设立的计划统计部门(处或科),大幅度提高集中征收程度。征收机构主要负责税款征收的处理工作,要建立分级的重点税源管理体系,重点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和财务核算信息,并向管理机构提供税源监控信息。面对纳税人的征收工作一律由征收机构负责。 通过集中征收使各项征收信息高度集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系统内高度共享,加强制约,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集中征收以后,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和入库级次的准确,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在银行、金库等部门的配合下,利用银行网点和现代化手段,有效解决方便纳税人税款缴库的问题。 3.地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外设的稽查机构。除省级税务局稽查局外,地级局(包括直辖市的区局)的城区和县级局只设立一个稽查局;对大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地域、税收、人口等标准确定,并报总局批准后实施)可以在稽查局下设二至三个稽查分局(稽查分局的级别、审批权限、办法和报批程序等总局另行规定),作为稽查局的直属机构;总局和省级稽查局以系统稽查业务管理为主,并具有组织、监督或直接查处大案要案等主要检查职能;省以下稽查局负责主要检查职能,并具有系统稽查业务管理职能;各级税务机关要避免重复检查。 省级、地级和县级局内设的征收和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可以基层征收编制配备。 (六)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的纳税服务是指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组成部分、促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的基础性工作。规范的纳税服务应包括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税务登记、表票供应、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等项涉税服务工作。为此,必须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以及文明礼貌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税务信息网络系统,为广大纳税人以及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服务和纳税服务,特别要加快为纳税人办税提供各种电子与网络服务的进程。税务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税务代理要由纳税人自愿委托;各级税务机关应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建立新型征纳关系。 完善办税服务厅的功能,内设的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服务窗口。专业机构的窗口工作人员,要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办税服务厅统一考勤等规章制度。 (七)加强税源监控。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与分布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与质量的集中体现。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按照迅速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基本要求,改进传统的计划编制、分配方式,提高预测的准确性,逐步建立起上下共同预测、以下级为主的计划模式,重点考核计划的预测准确率和征管质量。 (八)开展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的审核,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的综合型管理工作。此类工作由区县及区县以上税务局承担。开展纳税评估以后,要逐步建立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纳税评估正处在探索阶段,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的基本工作制度。 (九)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缴款方式。在维持申报、缴款多元化格局下,要积极推行申报、缴款的网络化、电子化,并充分利用点多面广的银行、邮政网点,实行纳税人到就近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和邮政局(所)缴款的方式;尽早实现与各银行部门就税款缴纳工作实现联网运行,有条件地区可试行以电子方式解缴税款。 (十)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按照新《征管法》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和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上级税务机关要通过金税工程、CTAIS等征管软件与执法监察软件的整合应用,全面、及时地掌握所辖基层征管机构的工作质量,监控所有基层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现各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自动化生成,基本杜绝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 (十一)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金库、财政、审计、统计、质检和社保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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