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二:工程与劳务分包的筹划 需要注意的是,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筹划三:合同拟定与筹划 增值税具有环环抵扣的特点,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货物、劳务、服务都将纳入抵扣链条,产业的上下游环节更加紧密。价税分离、进项抵扣等新变化将对相关试点纳税人的商业谈判、定价策略产生影响。试点纳税人应利用增值税制特点,通过合理的商业安排,促进自身业务发展。 1、明确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写入合同,并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还应将合同相对人的主体信息写入合同中,以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 2、确定商品、服务的性质。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商贸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缴税,其他纳税人按照销售服务缴税。在一个合同项下涉及多项增值税应税税目的,应该分别签订合同,或者在同一个合同中分别约定商品、服务的对价以分开核算,防止因核算不清导致被适用较高的税率或征收率。在建筑承包合同中,此类兼营行为颇为常见,比如典型的EPC合同。 3、交易价款的确定。需对合同价格含税与否进行明确,明确价格和增值税额。应注意合同条款中的服务费、预收性质费用以及违约金、滞纳金、赔偿款等各类价外费用,明确其是否包含相应的增值税额。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明确相应的开具发票时限。为了避免存在虚开的嫌疑,合同中应约定发票开具方的诚实、守法义务,以彰显自身“善意”。最后,还需要设置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条款,就发票开具方的违约行为约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在未收讫款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应关注对于付款时点的约定,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仅关系着纳税申报期,还牵涉到滞纳金、增值税专票抵扣认证以及行政复议、诉讼等事宜,企业需要认真对待。
筹划四:挂靠行为的筹划 “营改增”后,如果继续沿用过去的挂靠行为,采取虚开发票的形式报账以提取利润,则会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轻则补交税款、滞纳金,重则被处以罚款,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在此类报账形式下,不仅存在着业务虚假的情况,而且即使业务真实,也会面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三流”不一致的致命问题。 建筑业企业需要彻底清理项目经理挂靠经营行为,改变经营模式,采用总分包形式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人,杜绝任何项目经理挂靠行为。 筹划五:甲供材料的筹划 如前文所述,“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倾向于自行采购建筑材料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时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模式,税负并不会增加,但是这样会导致建筑业企业的营业额大幅下滑,对利润表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此时,建筑企业针对房地产企业甲供行为可以争取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1、力争将“甲供”转为“甲控” 许多房地产企业采用甲供部分材料、设备是为了确保部分材料、设备的质量,针对这类行为,建筑业企业可以争取将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料转变为甲控材料,即由房地产企业选择指定材料供应商,由建筑业企业负责采购并付款,材料供应商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建筑业企业。 2、要求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料开具专票给建筑业企业 房地产企业取得甲供材料后,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将移送使用的甲供材料计入在建工程核算,一是将移送使用的甲供材料当作支付给建筑企业的应收款项。在后一种情形下,依据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视同销售情形,房地产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可见,建筑业企业可以协调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料视同销售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业企业用以抵扣销项税额。
筹划六:组织架构的筹划 2、分工专业化。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可将自身业务经营中较为专业的项目拆分出来,建立专业的子公司以运作处理相应的项目,独立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独立纳税申报。比如,为了解决集团内从外部租入设备的问题,可以探讨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专业的设备租赁子公司;针对甲供材料行为,企业集团可以将自己的材料采购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专业的材料供应子公司,并寻求与甲方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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