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七:业务经营的筹划 2、采购价格筹划。大家一直在讲,需要采购可以开具高税率进项税额发票的原材料,这几乎成了一种通识。 我们认为,从上游采购进项税额抵扣的角度出发,不能简单的比较能否开具高税率进项税发票,而应首先比较采购价格。在增值税核算体制下,需要将采购价格中包含的增值税剔除,以此计算进项成本。如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势必要将增值税含税价格作为成本核算。因此,在同等采购价格情况下,自然选择可以开具高税率进项税发票的供应商,这往往只是一种理想状况。但是,现实中,建筑企业集团面临的上游供应商身份不同一,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价格也各不相同。在此情形下,需要考虑采购行为的综合成本,包括不含增值税的成本、增值税是否可抵扣以及相应的城建税等附加导致的成本变化,一切以企业集团的利润最大化为标准。集团企业需要以此为据,根据上游供应商的具体情况,测算相应的税负平衡点,固化原材料采购模式。 3、计税方法的筹划。大家可能存在一种错觉,那就是建筑企业如果能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一定要采用此方法以降低实际税负。事实并非都是如此。在单个独立的建筑企业对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确实能够适用低税率,其实际税负甚至低于原有的营业税税负。但是,对于集团化经营的建筑企业而言,简易计税方法下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低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下游企业抵扣,而且不能抵扣上游的进项税。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均处于一个建筑企业集团内,此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我们建议当建筑业企业共处于一个集团内,增值税抵扣链条上下游各个环节均能有效并充分抵扣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倒是比较好的选择。举个例子,建筑企业集团内常常存在设备租赁行为,也经常会设立法人性质的独立的设备租赁公司,对于租赁公司所提供的老设备而言,其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不能抵扣进项,销项税额在申请代开情形下也比较低,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整个集团增值税处理的优化,进销项抵扣不充分,造成集团整体税负增加。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设备租赁企业上游购进的设备维修、保养等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向下游开具发票的销项税额也能在集团内的下游企业完全抵扣,这样从集团整体而言并不增加税负,反而增加了设备维修、保养等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了集团整体税负。所以,对于计税方法的选择,要依据企业的具体运营状况,考虑集团企业整体增值税链条抵扣情况,合理确定合适的计税方法。 4、转变融资方式。建筑行业是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尤其在存在建筑企业大量垫资的情形下,占用的资金量更为庞大,其所支付的利息往往非常惊人。根据36号文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所支付的利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无疑将推高建筑集团企业的整体税负,融资成本非常高。建议建筑企业集团在衡量综合税负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转变融资方式,将本来贷款并支付利息购买施工设备的行为,转变为选择相应设备,然后交由融资租赁公司采购并出租给建筑企业使用。这样,将贷款融资行为转变为融资租赁行为,可以获得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进项税抵扣发票,规避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降低建筑企业集团整体税负。 5、PPP模式退出筹划。目前,建筑企业作为投资方承接的PPP项目有两种移交模式,一是移交项目资产,一是移交项目股权。对于移交资产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及“营改增”若干文件精神,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对于移交股权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在条件可行情况下,企业的PPP项目应尽可能选择股权移交的方式。 6、集团内关联交易筹划。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内部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交易类型涉及内部工程总分包、内部购销、内部租赁及内部发生的各类劳务、服务。集团内通常会有增值税进销项不平衡情形,容易导致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议建筑企业集团调节内部单位之间的增值税税负,通过合理调整关联交易价格,在不引起关联交易纳税风险的基础上,尽力降低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 在即将面临“营改增”的几大行业中,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情况最为复杂,所造成的影响也尤为深远。大型建筑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状况以及建筑行业的管理特点,积极研究“营改增”所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去风险措施。本文站在建筑企业的角度论述了几点建筑业“营改增”的筹划方案,应该能够给建筑业企业以相应的启发。但是,建筑行业经营模式复杂,历史包袱过重,旧有的思维观念及运作模式短期内不可能彻底消失,在“营改增”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将会集中爆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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