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银行O2O模式的影响及思考

来源:田晟 作者:田晟 人气: 时间:2016-05-31
摘要:本案例中,A银行支付了60万元给B网站,但B网站实际收益仅10万元,其余的50万元作为信用卡推广费,已由B网站支付给了相应的商家,那么B网站是否应当全额向A银行开具发票?

 应如何开具发票?

 1、B网站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本案例中,A银行支付了60万元给B网站,但B网站实际收益仅10万元,其余的50万元作为信用卡推广费,已由B网站支付给了相应的商家,那么B网站是否应当全额向A银行开具发票?如果全额开具,又应当按照什么项目开具发票呢?

个人理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B网站应当就当期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60万元,按“信息系统增值服务”项目向A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财税[2016]36号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2、C餐厅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本案例中,C餐厅提供餐饮服务实际收取了80元,C餐厅应就80元按“餐饮服务”全额确认收入,并按开具增值税发票。但C餐厅收取的80元中,有50元是通过消费者信用卡刷卡方式收取的,另外30元是由B网站补差支付的,对此,C餐厅应当如何开具发票?是向消费者开具50元,同时再向B网站开具30元吗?同时,C餐厅并没有为B网站提供餐饮服务,这30元又应当开具什么项目?

个人理解:根据该案例的业务实际分析,C餐厅提供餐饮服务,实际收到80元,但其中30元是由B网站代为支付,因此,C餐厅应当向B网站与消费者分别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项目为“餐饮服务”,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目前政策中对此并未明确。

B网站如何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B网站实际收取了60万元,支出50万元,但从增值税的角度而言,B网站应就6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60万÷(1+6%)×6%=3.4万元

但B网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无法抵扣进税额。应就3.4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C餐厅应当直接跟A银行开具30元(汇总为50万)的发票,开具项目为“餐饮服务”,B网站仅需就1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理由是B网站只是代收转付,实际承接该项费用的应该是A银行,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因素,A银行是不可能接受C餐厅的发票的。同时,A银行接受由B网站全额开具的60万元,还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还有一系列其他问题......

 1、所得税的列支问题。无论是B网站还是A银行接受C餐厅开具的“餐饮服务”发票,应如何在税前列支?按照所得税法规定,餐饮服务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是否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熟低的原则处理?

 2、后续税务风险问题。营改增后,对于此类发票开具与管理,将是税务机关工作的重点,当A银行或B网站取得了大量类似餐饮发票,应如何向税务机关进行说明,能说得清吗?

个人的一点建议

当前,随着互联网经营的迅猛发展,O2O营销模式已经越来越普及了,例如,美团网、百度外卖等,这些新兴的经营业态,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税收政策和管理上的盲区,如果仅因为政策的滞后,导致这些新事务、新经济、新业态无所适从、举步为艰的话,这肯定是与总书记和总理提出的“适应新常态”、“支持创新发展”等具体要求背道而驰。因此,作为一名在职税务工作者,本人想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一点小小的建议:

1、对政策制定层面的建议。

在初学业务的时候,我记得师傅曾经说过一句非常有哲理的话语:政策是岸,企业是船,历来只有船靠岸,没有岸靠船!言下之义,企业的发展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个体必须服务于政策,政策有规定的可以大胆做,政策没有规定的,必须要三思啊......而中国需要创新,创新才可以使社会不段的进步和发展,就本文所列举的案例而言,无论是网站、银行、餐厅和消费者,都各取所需、各自得利,并未损害他人利害,更没有对社会产生任何一点负面伤害。如果仅因为政策的不明确,就导致这类业务无法有效开展,甚至就此夭折的话,那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支持国家建设发展的角度,都说不过去了!因此,我也想在师傅的话后面再增加一句:当船多了,都靠不了岸的时候,就必须改变思路,修岸靠船了!特别是当前正处全面推开营改增初期,存在大量新旧税制转换问题,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急需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总局近期在36号文件基础上,频频下发公告、通知和各项解读,有效解决了当前存在的一些棘手和困难问题,受到了大家的好评,应该给总局点赞!

2、对案例所涉及政策建议。

对于本案例,个人建议应当给予B网站适用差额扣除政策,并且允许借鉴“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相关规定。即,B网站取得的60万元,允许扣除支付给C餐厅(包括其他联盟商户)的50万元(可凭各联盟商户开具的普通发票进行差额扣除,参照旅行社的相关规定),仅就其实际收益1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B网站可以全额给A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A银行全额抵扣其信用卡推广的进项税金(银行信用卡推广属于其经营行为,同时如按传统做法,银行购入的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也可扣除采购时的进项税额)!

 3、对加强税企沟通协作的建议。

一方面,在当前新形势和新常态下,建议无论是税务干部,还是企业财务人员,都应当积极、主动地去学习政策、研究业务,只有通过对政策和业务的全面了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最大限度的控制和防范自身风险;另一方面,建议应当不断加强税企之间的沟通协作。税务机关要放下身段、深入企业,认真的开展实地调研,真正了解企业在想什么、做什么,有什么需求和诉求,从而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有效引导纳税遵从!而财务人员则要更加全面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实际,主动与税局沟通,合理提出诉求,争取理解与支持,形成税企间的良性互动,共同创建和谐、美好的征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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