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银行O2O模式的影响及思考

来源:田晟 作者:田晟 人气: 时间:2016-05-31
摘要:本案例中,A银行支付了60万元给B网站,但B网站实际收益仅10万元,其余的50万元作为信用卡推广费,已由B网站支付给了相应的商家,那么B网站是否应当全额向A银行开具发票?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与电子商务发展的日趋成熟,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始思考如何将金融业信用卡支付与O2O电子商务模式相结合,从而将更多的线上消费者吸引到线下实体店,并通过信用卡完成支付消费,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注释O2O即Online To Offline,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O2O的概念非常广泛,只要产业链中既可涉及到线上,又可涉及到线下,就可通称为O2O。

案例分析

(假定本案例中所涉及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某银行(以下简称A银行)开展信用卡推广业务,传统做法是将推广任务逐级分解,由各部门职员负责信用卡末端推广,同时允许在推广中免费赠予有开卡意向客户一些小礼品(如油、米、工艺品等),礼品由A银行统一采购,并在每年50万元的额度内列支。但客户在填写了个人信息并收到A银行邮寄信用卡后,往往不去激活卡片,导致信用卡实际(有效)开卡率始终无法达到A银行的预期目标。

图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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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互联网营销公司(以下简称B网站)得知上述信息后,主动与A银行协商,表明愿意承接A银行的信用卡推广业务,并保证可以使A银行当年信用卡有效开卡率达到90%以上。B网站的附加条件是A银行需在原先每年50万元推广费基础上,额外再增加10万元,经A银行协商一致后,B网站进行了以下筹划及运作:

第一,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网络招商。B网站通过提供免费设计和广告发布等方式,吸引一些连锁餐厅、KTV、美容美发、影城、健身会所等实体商家注册成为B网站用户,逐步扩大B网站联盟商业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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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与注册、加盟的商家进一步商谈。B网站随后主动与各加盟商家商谈“刷卡享优惠”活动事宜。以某连锁餐饮店为例(以下简称C餐厅),假设C餐厅在不打折情况下,一份套餐价格为100元,而在一些特定时期(如节假日、店庆日等)C餐厅最低消费折扣为8折(即80元)。B网站与C餐厅协商,当消费者来C餐厅消费时,如果是使用A银行信用卡进行结算的,则可享受5折的优惠价(即消费者实际仅需支付50元给C餐厅),而对于C餐厅因此少收的30元(80-50=30元),则由B网站负责将差额补齐。对于C餐厅而言,从顾客信用卡消费中获得了50元,从B网站那里获得了30元,实际还是收到80元,但C餐厅的知名度、客流量与销售额却较原先有了明显的增加,C公司同意接受B网站促销方案。同理,B网站又与多家联盟商家签订了类似的刷A银行信用卡享折扣优惠的合作协议。同时,B网站还与商家约定,相关活动解释权和优惠中止日期应当由B网站进行确定(即当B网站实际垫资额达到50万元时,联盟商家的“刷卡享优惠”活动自动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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