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6]68号 2006-04-3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又关系到与国税部门征管范围的界定,各级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密切与工商、国税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严格政策界限。对申请注销纳税户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税款清算,否则不予办理注销。 对不符合新办企业政策规定的,要严格按照原来的征管范围进行税收征管,一律不得按新办企业对待和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确保地税税基的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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