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舍近求远、费用和人工情况异常……两家智能表出口关联企业涉嫌骗税。办案人员很快在核查中证实,企业原材料进货虚假。但随后进一步核查却发现,手表组装生产和出口货物均为真实行为,这是怎么回事? 形迹异常的关联企业 201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上级机关推送的一条涉嫌出口骗税的案源信息。该案源涉及盐城L智能手表制造有限公司和M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两家疑点企业中的L智能手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主要经营范围是智能终端设备等电子设备的生产、研发、销售等,从2017年3月起到2018年底,企业只生产智能手表一种产品,且产品全部销售给了M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L公司自开办以来法定代表人更换频繁,先由冯某某变更为邓某某,后又变更为张某某。 M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主要经营范围为进出口智能终端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等。其经营数据显示,企业只出口过智能手表一种产品,并且所出口的智能手表都是从L公司购进。该企业报关地为深圳,货流信息显示,出口货物从陆路运输到香港。开办伊始,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肖某某,后变更为冯某某(与L公司初始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检查人员对两户疑点企业进行分析后,发现其生产经营活动疑点不少: 其一,通过查询征管系统信息发现,L公司上游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已是非正常户。并且,上述几家公司都存在进货和销货不一致情况。 其二,从生产信息看,L公司的生产设备投入仅有50万元,与其申报信息中展现的数亿元销售额相比,差额巨大,并且企业人工费用占生产成本的比例极低,不符合生产智能电子产品企业的经营常规。 其三,L公司不直接出口货物,而是通过企业关联人员设置的关联企业M公司转手出口,并且舍近求远从电子产品的生产集散地深圳的海关出关,这也与一般企业在产地出产成品后就近出口的经营常规不符。 此外,检查人员经过了解发现,两家公司的历任法定代表人均不是实际控制人,企业背后真正的实际控制人为冯某,他是M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的亲戚。 综合上述疑点,检查人员判断,这两家公司存在协作实施出口骗税重大嫌疑,决定立即立案,并启动了部门协作机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工作。 实勘外调,“智能表”疑云密布 针对涉案企业经营特点,办案人员决定将调查的重点集中在L公司原料采购真实性和M公司出口的真实性这两个方向。 根据工作方案,专案组按程序依法调取两家企业的账册凭证后,迅即对L公司位于安徽和广西贵港两地的上游企业实施核查。通过当地稽查部门联动调查,发现L公司共计有10户上游开票企业处于走逃失联状态。从经营数据看,这10户企业供货量占L公司所有进货量的比例达到64%,并且无法根据注册地址找到这些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10户企业的进销情况均是进项和销项货物完全不同。 专案组在上游企业所在地开展企业和相关人员资金流核查时,发现L公司账户与上游企业账户及上游企业相关人员账户间,存在大量资金回流情况。L公司给上游企业账户汇入“材料采购”款后,短时间内,这些款项均会通过对方企业负责人、投资人等人员的银行卡账户,转回曾担任过L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邓某某和冯某某的个人银行卡中。不久,邓某某和冯某某再以投资款、往来款等名义将资金转入L公司对公账户。 上游主要供货企业外调结果显示,L公司与上游10户企业并无真实货物交易,其接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 如果L公司的原材料购进是虚假的,那么它销售给M公司的产品又是怎么回事呢? 专案组随即对L公司生产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办案人员发现,L公司租用的工业厂房将近3000平方米,却仅有3条简单的装配流水线,并且只有一条装配线在运行,厂房现场有二三十名年纪较大的工人正在进行简单的电子手表组装。虽然现场核查时,L公司生产现场具有设备简陋、生产松散等可疑情况,但办案人员并未发现更多有价值信息。 疑团仍然萦绕在办案人员心中。 为了查证L公司对外销售的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办案人员决定转换调查方向,在公安机关协作下,对L公司下游出口企业M公司的货物出口备案单证,以及陆路出关地深圳的相关货代公司、报关行等情况实施外调。 专案组走访了与涉案企业有业务关系的5家货代公司、2家运输公司,以及深圳市的两个出口关口,对出口的涉案102批次价值6.1亿元的107万只智能手表的出口情况进行了摸排调查。 但对涉案货物的相关报关单信息预录、货物运输通关,以及货物装箱单填列等出口流程核查,却均未发现问题。对放行关口进行核查后,也未发现存在虚假出口迹象。 物流追踪,柳暗花明 在出口货物出关方向核查未取得预期收获的情况下,专案组并没有气馁。办案人员坚信,假的真不了!如果涉案企业确有骗税违法行为,无论掩饰得如何完美,一定会有“马脚”。 专案组调整调查思路,对两家涉案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等信息数据,再次进行了仔细梳理和分析。 功夫不负有心人。检查人员在L公司账簿中一份凭证附件的物流单据上发现,其生产的大量智能电子手表并未发货给下游出口关联企业M公司,而是集中发货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某大厦2205室颜某、颜某某”“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颜某某”,以及“深圳市龙华新区某科技城C栋罗某”3个地址。 这是怎么回事? 专案组再次赴深圳外调,经核查,收货人“颜某”和“颜某某”为深圳市H科技有限公司人员(法定代表人为颜某某),收货人“罗某”则是深圳市Y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当地公安机关协作下,专案组对颜某某和罗某进行了询问。在出示相关的涉案物流单据和其他证据后,颜某某和罗某某道出了“业务”玄机。 原来,L公司以每只收取一定加工费的方式,为颜某某和罗某的企业代工简单型智能手表。这些智能手表的生产原材料分为小料(壳料、电池、喇叭等)和四大件(主板、屏、TP触摸屏、摄像头)等两部分。四大件原材料由颜某、罗某提供给L公司。小料则由颜某某、罗某支付资金给L公司,由L公司自行采购。 在代工合作过程中,L公司和M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某以降低加工费的方式,“换取”了颜某某和罗某出口手表的外商客户的香港货仓等信息和为颜某某、罗某代办出口业务的资格。 在询问过程中,颜某某向办案人员表示,冯某曾表示想通过一些渠道换些外汇,于是颜某某向冯某介绍了深圳华强北市场的一个可以“换外汇”的外籍人员。 在随后进行的资金流查证过程中,专案组发现了冯某虚假结汇的流程:冯某通过颜某某个人银行卡将一定金额人民币转账深圳华强北市场的外籍人员,由该人员非法操作兑换成外汇,随后转入冯某在香港设立的3家虚假公司账户,3家香港公司再汇款给M公司,伪造出口资金支付流程。 经过专案组不懈追查,冯某团伙通过L公司、M公司进行出口骗税的违法事实逐渐清晰。经查,冯某等人设立L智能手表制造公司和M进出口贸易公司,利用为深圳颜某某、罗某的企业代工简单型智能手表之机,从上游企业虚开原材料采购发票。同时,伺机取得境外用户信息,并利用M公司为颜某某、罗某企业代办出口业务之机,编织智能手表出口骗税链条,假报出口业务涉及金额6.1亿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5359万元。 案情明朗后,专案组针对涉案人员情况开始布控收网,2020年6月,以冯某为首的7名涉案违法人员全部落网。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内研外联,增强骗税打击能力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沈金元 本案是一起特征明显的出口骗税违法案件。不法分子以委托加工的产品鱼目混珠,通过虚构出口业务链条的方式,利用真实出口产品实施骗税勾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可谓费尽心机。 近年来,为了牟取暴利,达到骗税目的,违法分子的违法方式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狡猾。这增加了税务机关打击类似违法行为的难度,也对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协同化查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应对变化,不断提高税务机关打击能力,成为税务稽查人必须思考的课题。 笔者认为,新时期税务机关强化打击骗税工作,须以案为鉴,对骗税类别、手段、形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对骗税违法的预警识别。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海关等外部相关部门的协作,以此提高打击能力,遏制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为此,应建立专业稳定的骗税违法研究队伍。可考虑由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部门牵头,从各地区打骗实战经验丰富的稽查人员中选调人员,分类别建立研究小组,利用网络等方式,开展骗税违法新动向、新手法等研讨工作,并通过定期发布敏感行业骗税形势报告、骗税作案手段变化状态分析等,对打骗活动提出建议和指导意见,提高违法打击效能。 应尽快建立综合各部门信息的骗税分析模型软件。目前,税务机关缺少功能完善的骗税分析模型软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查人员的办案效率。因此,建议由总局稽查局有关部门牵头,加快骗税分析模型软件的研发等相关工作,以进一步提高检查人员对骗税嫌疑企业的异常行为识别能力、疑点数据分析能力和线索寻找能力。 此外,税务机关应继续加大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相关的部门协作力度。在目前基础上,针对近年来案件查办过程中协同打击方面显现的不足之处,由总局牵头,联合公安、海关等部委,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和协同办案质效考核办法,明确细化各项协作工作程序,使案情联合研判、线索移送、联合办案等工作环节衔接更加紧密,形成更为强大的打击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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