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货物申报无纸化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 2017-12-25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时,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 (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应当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办理。 (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仍按现行规定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二、进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要求办理的,申报进口时无需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但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正本。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货物仍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3号公告要求申报。 四、本公告中“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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