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02-2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条款修订]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税屋提示——第二条修改为“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各省税务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形成本省税务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四、省税务机关要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并进行公示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税屋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税屋提示——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的“受理税务机关”删除“受理税务机关”列次。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的“事项名称”列次中的“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修改为“代开增值税发票”,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的“事项名称”列次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删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列次。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共5大类105个事项)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受理税务机关 |
1 |
报告类 |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
地税机关 |
2 |
扣缴税款登记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3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4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5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国税机关 |
6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国税机关 |
7 |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
国税机关 |
8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国税机关 |
9 |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国税机关 |
10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国税机关 |
11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12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13 |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14 |
发票类 |
发票票种核定 |
国税机关 |
15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 |
国税机关 |
16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
国税机关 |
17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国税机关 |
18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国税机关 |
19 |
发票领用 |
国税机关 |
20 |
发票退回 |
国税机关 |
21 |
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 |
国税机关 |
22 |
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 |
地税机关 |
23 |
发票验旧 |
国税机关 |
24 |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
国税机关 |
25 |
发票认证 |
国税机关 |
26 |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
国税机关 |
27 |
发票缴销 |
国税机关 |
28 |
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
国税机关 |
29 |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
国税机关 |
30 |
申报类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国税机关 |
3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
国税机关 |
32 |
增值税预缴申报 |
国税机关 |
33 |
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
国税机关 |
34 |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国税机关 |
35 |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国税机关 |
36 |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
国税机关 |
37 |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
国税机关 |
38 |
电池消费税申报 |
国税机关 |
39 |
涂料消费税申报 |
国税机关 |
40 |
申报类 |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
国税机关 |
41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国税机关 |
42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43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44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45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46 |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47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48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49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50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51 |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地税机关 |
52 |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地税机关 |
53 |
房产税申报 |
地税机关 |
54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地税机关 |
55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
地税机关 |
56 |
耕地占用税申报 |
地税机关 |
57 |
资源税申报 |
地税机关 |
58 |
印花税申报 |
地税机关 |
59 |
车船税申报 |
地税机关 |
60 |
烟叶税申报 |
地税机关 |
61 |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
地税机关 |
62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国税机关 |
63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国税机关 |
64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
地税机关 |
65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 |
国税机关 |
66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
国税机关 |
67 |
委托代征申报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68 |
扣缴车船税申报 |
地税机关 |
69 |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70 |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
地税机关 |
71 |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国税机关 |
72 |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73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74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75 |
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
国税机关 |
76 |
关联申报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77 |
国别报告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78 |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79 |
备案类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国税机关 |
80 |
消费税优惠备案 |
国税机关 |
81 |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
国税机关 |
82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条款废止]83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84 |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地税机关 |
85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 |
地税机关 |
86 |
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87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地税机关 |
88 |
资源税优惠备案 |
地税机关 |
89 |
印花税优惠备案 |
地税机关 |
90 |
出口退(免)税备案 |
国税机关 |
91 |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
国税机关 |
92 |
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
国税机关 |
93 |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
国税机关 |
94 |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
国税机关 |
95 |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
国税机关 |
96 |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
国税机关 |
97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98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国税机关 |
99 |
证明类 |
完税证明开具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100 |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地税机关 |
101 |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
102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
国税机关 |
103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
国税机关 |
104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
国税机关 |
105 |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
地税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改革,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再次充分肯定了“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在税务领域施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是税务总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是一项刀刃向内的改革。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编制《清单》是其中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之一。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05个事项。
四、各地将在《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
考虑到各地信息化建设进度、纳税人办税习惯等存在差异,部分涉税事项暂未列入《清单》,主要涉及需要跨部门完成或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内部流转的事项。因此,公告要求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并向社会公告实施。同时,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