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所以仅看“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这几个字,看不出来是否由税务总局印制,无法判定能不能使用。 一、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发票 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发票监制章中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字样的发票,就是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可继续使用,如下图: 发票监制章中的“云南”、“重庆”是标明领购单位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市。如果与一家河北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取得是一张山西的发票,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的规定,是不合规的发票。
二、挂牌前由各省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
上图中的发票名称含“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含“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监制”,2019年1月1日起不能使用了。
三、挂牌后由各省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
这种监制章中有“国家税务总局**省(市)税务局”字样的发票,就是挂牌以后新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以放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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