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不采纳理由 |
1 |
建议是否能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也纳入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对象中,持有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是不需要再办理工作许可证的,那A类高端人才工作许可证这一条就不适用了。 |
不采纳 |
建议该外籍人士按照《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人才认定的资格条件)除去“3.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A类人才。”的其他十类条件申请个税优惠补贴。 |
2 |
对于从境外总公司派遣至位于佛山的中国公司任职的外籍人员且在佛山累计工作满90天,在佛山依法纳税的,建议将其纳入补贴的范畴。关于征求意见稿中申请人须在佛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任职或者受雇这点,建议参照东莞,前海不规范任何合同形式,注重实质,将虽然是派遣合同,但实质为佛山企业服务,在佛山纳税,在佛山工作满90天的外籍人员纳入补贴范畴。 |
部分采纳 |
考虑将持派遣合同,且在佛山内注册的企业累计工作满90天的外籍人员纳入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对象。其中,涉及具体的操作规范、操作指引,将在申报指南或申报公告中明晰,敬请留意。 |
3 |
第九条(人才认定的基本条件)第一点中的“海外华侨”如何定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是按照国税发1991 121 号文中定义? |
答疑 |
对“海外华侨”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即在国外定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华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依法享有中国公民应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华侨不包括出国旅行、访问人员,政府派往他国协助建设的工人和技术人员,以及国家派驻外国的公务人员和在国外学习的留学生。对于具有中国血统,但已经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人,也不能视为华侨。 |
4 |
第九条(人才认定的基本条件)第一点中的“香港居民”如何定义? |
答疑 |
“香港居民”指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 |
5 |
第十条(人才认定的资格条件)第7 点“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判定标准为?是否可以按照“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认定? |
答疑 |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领军人才”按照“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认定。 |
6 |
第十条(人才认定的资格条件)中“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前4 名核心成员“具体判定标准? |
答疑 |
“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前4名核心成员”的判定标准为《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29号)第四条第二款申报条件:团队由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并由其中1名成员作为带头人。 |
7 |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所需材料),如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原件为非中文文件,是否需要提供相应中文翻译件并公证? |
答疑 |
此疑问涉及具体的操作规范、操作指引,将在申报指南或申报公告中明晰,敬请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