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业务纳税调整 问:假设企业发生了一批样品用于市场推广,会计账务上已将该笔样品费计入“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该批样品近期同类市场价填列A105010表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其对应的成本能否填列在A105010表中的“视同销售成本”进行扣除?销售费用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该批样品需要填写A105010表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的税收金额与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一样。税会差异部分填写A105000. 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视同销售 问:公司外购奖品在公司年会上以抽奖的方式给员工无偿赠送算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外购奖品在公司年会上以抽奖的方式给员工无偿赠送视同销售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在商场的零星试饮产品是否需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问:我司是生产饮料的生产型公司,为推广产品,会不定时在商场、超市进行试饮活动,主要方式为将产品使用试饮杯提供感兴趣的商场、超市不确定顾客在现场试饮。 请问,这部分试饮产品,我们是否需要做试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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