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赠送现金或实物如何财税处理 实践中,有的财务人员将会员充值卡赠送部分作为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有的财务人员是通过递延收益过渡。新会计准则下,会员充值赠送应当如何财税处理? 一、充值送现金。比如办充值卡10000元送2000元现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预付卡的充值10000元代表未来的一种履约义务,和送的2000元的履约义务在时间和性质上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充值10000元和送2000元应确认一项履约义务。 1.充值环节: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合同负债 10000(这里相当于企业进行了83.33%的折扣,后期实现销售开发票的时候需要开具销售折扣发票,并将折扣和销售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消费环节:购买商品A:5000元,购买商品B:3000元,购买商品C:4000元,分摊各自的交易价格(或按照折扣比例确认)A商品的交易价格=5000*10000/12000=4166.67元,B商品的交易价格=3000*10000/12000=2500元,C商品的交易价格=4000*10000/12000=3333.33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合同负债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3687.32(4166.67/1.13) -B商品 2212.39(2500/1.13) -C商品 2,949.85(3333.33/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 (假设商品都是13%税率的商品,价税分离按照13%) 预付卡发票开具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单用途卡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充值送礼品,比如办充值卡10000元送2000元礼品。《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预付卡的充值10000元代表未来的一种履约义务,和交付礼品已完成的履约义务在时间和性质有区别,二者不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充值10000元,赠送2000元礼品应确认两项履约义务。确认方法:按照各自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储值卡的交易价格=10000*10000/12000=8333.33元,礼品的交易价格=2000*10000/12000=1666.67(价税分离,不含税金额:1474.96元,税额191.74元) 1.充值送礼环节: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74.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1.74 合同负债 8333.33 2.消费环节的分录处理同上,消费了价值10000元的商品,在各个商品之间按照售价分摊交易价格,此处分摊过程略。 借:合同负债 8333.33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商品 7374.63(8333.33/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58.70(7374.63*13%)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钟燕
充值送礼品的发票开具与财税处理 【案例】甲连锁健身运动馆,最近推出一项促销活动,充值1万元,立即赠送价值1130.00元的自行车一辆。该充值只能在本健身馆旗下的门店使用。 该健身运动馆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就是为消费者提供各类器材的健身服务、恒温泳池、健身教练等服务。 问:1.对于充值时,应该如何给消费者开具发票?2.应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解析: 充值业务,其实质就预付卡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预付卡业务涉税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预付卡分为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因此,【案例-1】中充值就是属于单用途卡业务。 根据53号公告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于在充值时,还“赠送”了自行车,因此甲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实际上有两种操作途径: (1)全额开具一份1万元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的普通发票。 此操作适用于消费者不需要单独的自行车发票时。 在具体操作时,先给充值卡充值金额11130.00元,然后再刷去自行车的价款1130.00元。 ①充值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10000.00 ②由于充值卡内显示金额为11130.00元,因此: 面值与实际价款比率=10000.00/11130.00=89.85%。 为自行车刷卡1130.00元时:实际刷卡金额=1130.00*89.85%=1015.27元。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1015.27 贷:其他业务收入 898.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80 ③消费者以后到店消费时,假如服务消费刷卡3000.00元,实际刷卡金额=3000.00*89.85%=2695.50元。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269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42.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2.58 (2)开具一份8870.00元“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同时开具一份价税合计1130.00元的销售发票。 此操作适用于消费者需要单独的自行车发票时。 在具体操作时,直接给充值卡充值金额 10000.00元。 ①充值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887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元 ②由于充值卡内显示金额为10000.00元,因此: 面值与实际价款比率=8870.00/10000.00=88.7%。 ③消费者以后到店消费时,假如服务消费刷卡3000.00元,实际刷卡金额=3000.00*88.70%=2661.00元。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266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10.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62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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