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价行事字[1998]402号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对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和《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28
摘要:以上价格为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价格,全省一价,各地在出售发票时,一律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对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和《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黔价行事字[1998]402号          1998-12-28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和《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的精神和[1992]价费字11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定你局两种发票的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发票、类别 规格、联次、份数 收费标准
1 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32K×4联×25份 6.60元/本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5K×7联×25份 13.00元/本

  以上价格为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价格,全省一价,各地在出售发票时,一律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