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对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和《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黔价行事字[1998]402号 1998-12-28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和《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的精神和[1992]价费字11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定你局两种发票的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
以上价格为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价格,全省一价,各地在出售发票时,一律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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