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预[2006]22号 沪价费[2006]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21
摘要:为了使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免征的收费项目目录在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网站上公布。有关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执收窗口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免征的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沪财预[2006]22号 沪价费[2006]9号                 2006-3-21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

  (一)失业人员: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二)下岗协保人员: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规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四)高校毕业生。

  二、享受收费政策的期限。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本市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以上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目录详见附件。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当向执收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经执收单位核实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执收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执收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为了使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免征的收费项目目录在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网站上公布。有关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执收窗口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免征的收费项目。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也可向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索要免交收费项目的目录。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和市政府促进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六、对出租、转让《劳动手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和《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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