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二[1998]312号 1998-07-0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北京市邮政局、北京市电信局所属工业、供销企业,从1998年度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各区县国税局要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建立必要的征纳制度,强化征收管理,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二、对原邮电部邮政总局所属企业、单位,北京市邮政局、北京市电信局所属的邮政、通信企业在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监管期间,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按季度、年度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 三、邮政总局所属中宇邮政编码信息服务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附: 1.北京市邮政局所属工业、供销企业名单(略) 2.北京市电信局所属工业、供销企业名单(略) 3.邮政总局所属企业、供销企业名单(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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