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渝地税函[1998]25号 1998-03-26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调整娱乐业税率的请示》(万地税发[1998]5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娱乐业按重府发[1994]15号文执行,即: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的营业收入税率调整为10%,经营音乐茶座、游艺的营业收入税率为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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