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渝黔高速公路建设施工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8]90号 1998-03-26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市政府[1997]22号文件《关于渝黔高速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渝黔高速公路的建设施工营业税征税办法比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地税发[1997]221号联合行文规定,即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委托重庆市高等级公路指挥部代征代缴,缴入市级金库。再由市财政局作为市政府对高速公路的投入拨付市交通局。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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