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2]14号 2002-01-22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财产行为税(包括附加,下同)的减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手续,现将财产行为税(除随营业税减免的附加税费已有规定外)政策性减免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报减免税审批的程序和权限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推进依法治税,市局决定对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审批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对享受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税款的实行“先征后退”,即按规定由市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应按规定先缴纳入库,年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审查核实相关资料后报市局审批,经市局批准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再按批文办理退库手续;对享受政策性减免的纳税人,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初审后按月向市局报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税内部预审表》(见附件)先进行预批,待年末再逐户按规定附送相关资料报市局审批结算。财产行为税的各项政策性减免实行按年度审批。 二、上报减免审批应附送的有关资料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报批减免房产税应附送下列资料: 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 2、企业的减免税申请报告(注明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3、提供省级以上有权机关审批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4、企业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购置或新建房屋总值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6、企业的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二)科研机构报批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附送下列资料: 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 2、企业的减免税申请报告(注明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3、省级以上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审批的转制文件复印件; 4、科研机构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自用房屋总值或土地总面积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6、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三)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报批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附送下列资料: 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 2、企业的减免税申请报告(注明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3、高校主管部门审批的后勤经济实体转制文件; 4、转制后的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自用房屋总值或土地总面积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6、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民政福利企业政策性减免按以下要求附送相关资料: 1、民政福利企业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应附送下列资料: (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 (2)企业的减免税申请报告(注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3)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4)“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名册);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用工合同复印件; (6)残疾职工的残疾证、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有效证明; (8)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各单位在报送(5)(6)两项资料时应按人装订成套;企业职工工资表应在上、下半年各抽查一月(工资表上的残疾职工应注明)。 2、民政福利企业减免附加税费应附送下列资料: (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 (2)企业的减免税申请报告(注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3)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注:上述企业附加税费的减免各区县可汇总上报。 (五)老年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应附送的资料: 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 2、企业的减免税申请报告(注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3、企业自用房屋总值、土地总面积,自用车船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4、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证复印件; 6、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六)自然灾害及其他政策性减免税应附送的资料: 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 2、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注明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房产总值、土地总面积或自用车船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4、有权部门出据的自然灾害损失证明; 5、企业的财务报表; 6、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其他随同政策性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减免的附加税费按以下两类情况附送相关资料: 1、校办企业减免附加税费应附送下列资料: (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费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 (2)企业的减免税费申请报告; (3)企业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校办企业证书》 注:对上述企业附加税费的减免各区县局可汇总上报。 2、附加税费其他政策性减免应附送下列资料: (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费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 (2)企业的减免税费申请报告; (3)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税申请表或减免增值税、消费税的批复复印件。 注:上述企业附加税费的减免一户一报。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认真执行减免税政策,严格审查相关资料,规范执行审批程序。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申请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政策的申请,基层地税机关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解释或给予答复。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查并报送相关资料。对审查、报送资料有错漏的,市局将不予审批。 (二)财产行为税各项税费的政策性减免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审核后在申请减免税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报市局审批,逾期市局不再受理。 (三)按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局审批的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税事项,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审批管理办法。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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